信息无障碍:提升用户体验的另一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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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国家性政策法规

通过明确的法规政策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使用信息技术时处于劣势的残障人群和老年群体,在获取、交流、使用各种信息资源时更加平滑、无障碍,是平等人权的一个部分,它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对信息时代公众信息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我们选取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针对于残障人群的法规政策作为分析对象,但是,各个地区在经济基础、意识形态等方面是不可能等同认知的,它所影响的法规政策导向也就稍有区别。另外,法规政策不可避免地会有时效性,或更新或废止,如果需要查阅,请阅读参考文献,查阅原始文档。

1.美国

美国于1964年通过了《民权法案》,其中已经明确了对残障人士的法律保护和公平对待。在1990年修订的《美国残疾人法案》中更加清晰地申明了:禁止在就业、公共服务、公共设施上歧视残障人士。该法案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消除社会中存在的障碍问题,包括现实存在的物理类障碍,比如,增加建筑中的无障碍坡道,也包括各类政府策略中的障碍类问题,比如,允许携带导航犬乘坐交通工具等。它是《民权法案》的扩展,残障是民权法案关注的重点之一。

1974年制定的《康复法案》,是美国残疾人法案的起源,其中的Section 504规定政府实体、学校、中学和大学接受政府财政资助,在公共项目和活动中,提升残障人士的体验。

1996年颁布的《电信法案》,在Section 255中对电话服务提高无障碍服务能力提出要求,同时指出新的电话产品设计必须能被残障人士使用。

1998年,Section 508被附加到《康复法案》中,它主要针对于电子和信息技术,这些电子信息技术包括软硬件、操作系统、电信技术、多媒体、Web等。Section 508将强制措施加入到政府采购流程中。由于美国政府作为全球最大的电子信息技术采购角色,这种通过经济手段鼓励产品设计积极考虑无障碍需求的方法,极大地促进了信息技术厂商对于无障碍的研发和投入。

除了具有强制措施,该法案也具有投诉流程,等同于标准的指导方法。2017年1月,Section 508做了更新,其中关于Web无障碍的指南适配W3C的WCAG 2.0。

除此以外,美国的其他类型涉及无障碍的法规政策,包括:

(1)《联邦投票法案》(Help America Vote Act, HAVA);

(2)《21世纪通信和视频无障碍法案》(21st Century Communications and Video Accessibility Act, CVAA);

(3)《航空无障碍法案》(The Air Carrier Access Act, ACAA)。

对于残障群体用户来说,这些法规的完善,可以帮助他们更友好地使用各类信息技术服务,如网上订票、网上课程、网上音视障内容。

当残障群体发现有无障碍问题的服务,可以根据行业规章或者是联邦法律,合理投诉。通常来讲,法院会要求被诉讼主体限定期限内解决其产品或服务中所涉及的无障碍问题。美国已有数百起无障碍技术相关的法律诉讼,诉讼对象不仅包括信息化产品、服务提供商,也包括公共实体服务的提供商,如梅西百货、美洲银行、迪士尼乐园等。

2.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1992制定了《残障歧视法案》,并于1993年3月正式实施。该法案旨在对澳大利亚境内所有公民提供保护,反对任何给予残障人群的歧视,所有社会成员同等参与社会生活,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就业、教育、商品、服务、设施、食宿和健身等。特别是该法案第24节(Section 24)明确规定任何人提供的商品、服务和设施都不能对残障人群构成歧视,确保他们能够同等使用。

随后,根据《残障歧视法案》的“尽可能”消除歧视的精神,又出台了《公共交通无障碍标准》(Disability Standard of Accessible Public Transport 2002),目的是使公共交通的操作者和提供者消除这一领域对残障人群的歧视。2005年,联邦政府又制定了《残障者教育标准》(Disability Standards for Education 2005),旨在消除教育教学中对残障人群的歧视,确保残障人群在学校教育和社区社会教育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澳大利亚人权及平等机会委员会(Human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y, HREDC)是致力于信息无障碍的非政府实体之一。它配合政府部门和网络资源开发团体,为保证残障人群无障碍地获取网络信息提出具体建议和策略。该组织旨在消除残障歧视,推进残障人群在社会领域平等权的实现。2002年8月,人权及平等机会委员会公布了《Web访问:残障歧视法案建议备忘录3.2》(World Wide Web Access: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Advisory Notes(3.2版)),包含信息无障碍设计的法律依据和技术背景等内容。

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进步,2008年万维网联盟公布了《网页内容无障碍规范2.0》推荐标准,人权及平等机会委员会紧随其后,制定了《Web访问:残障歧视法案建议备忘录3.3》(World Wide Web Access: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Advisory Notes(3.3版)),该建议案阐述了信息无障碍的必要性,诸如在澳大利亚每五个人就有一个残障人士;并且解释了法律依据的来源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澳大利亚《残障歧视法案》;从信息平等和网络、信息无障碍可行性建议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解释和规定。该建议案虽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对推进实施信息无障碍、在网络环境下实践《残障歧视法案》的要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3.日本

1970年建立《残障人士基本法》,指出所有残障人士应受到尊重,他们有权利接受相应的治疗,作为社会成员,应为其提供充分的融入社会的机会;国家根据社会团结的大原则,合作促进残障人士的各项福利。

2001年,日本政府由IT政策指挥部发布了以下政策指导,指导相关行业重视视障、听障等残障人群对信息的需求。

(1)政府机构网站中的信息应该可以被视障人群访问;

(2)官方报纸发布在网站上的信息应该可以被视障人群访问;

(3)视障和听障群体应该可以像正常群体一样享受广播服务,为封闭字幕、叙述性描述、手语等研究做相应的财政补贴;

(4)跟踪了解视障和听障儿童在学校学习电脑的情况;

(5)医院就诊儿童可以通过Web进行学习,相应研发由政策支持;

(6)政策支持开发老龄残疾群体使用互联网、Web无障碍检测系统等以促进信息访问的无障碍环境。

2004年,日本标准化协会建立了JIS X 8431-3,这是一份正式的工业标准,主要针对于Web内容,该标准引入部分WCAG 1.0的内容。该标准在2010年根据WCAG 2.0做了相应的调整更新。

4.中国香港特区

中国香港特区政府于1999年就已制定了无障碍网页指引,督促政府网站在无障碍上形成良好工作方法,并且将此经验形成资料,以便各级部门使用。这个指引是由民政事务局领导的跨部门委员会,考虑各方意见,定期更新,最新版于2012年3月发出,已根据W3C WCAG 2.0版AA级别的标准修订有关无障碍网页的要求。

特区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同时制作了如下补充资料供网站开发人员和管理员参考。

(1)网页开发及维护技术说明;

(2)无障碍网页手册。

并且提供无障碍网页成功准则的示例,以便理解无障碍网页的基本要求。除此以外,特区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正在进行无障碍网页运动;与平等机会委员会开展无障碍网页嘉许计划;设立网页服务商列表,鼓励其他机构采购无障碍网页设计及通信科技等专业服务;资助社会服务机构开发切合各类人群使用的移动应用。

5.中国

中国政府是最早签署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成员国之一。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了建设无障碍环境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并明确了相关的政策措施。将制定实施无障碍建设条例,依法开展无障碍建设;将信息无障碍纳入信息化相关规划,更加关注残疾人享受信息化成果、参与信息化建设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在“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中有如下表述: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五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五十六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第五十八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中国信息产业工业部于2008年发布了《信息无障碍 身体机能差异人群 网站设计无障碍技术要求》,2012年该标准更新为《网站设计无障碍技术要求》,其后,也包括一系列的测试方法和评测方法。

2016年,国务院《“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中提出了大力推进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无障碍,鼓励相应产品的开发。推进政府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加快推进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扶持导盲犬业发展等一系列惠及视障群体的举措。

具体事务上,2015年,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残联联合下发《视力残疾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若干规定》,细化保障导盲犬乘车的具体措施,维护盲人权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实施《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基于无障碍需求的设计与设置原则》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