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史研究:以近代黄河上游区域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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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地权分配问题

在近代关于农民的分类中,一般分为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和雇农四种。在本区域,由于经济结构、文化背景的不同,地权关系有一定的差别。我们分别从不同地区来看本区域地权关系的情况。

(一) 甘肃农业区的地权关系

黄河上游区域的冬麦区和春麦区包括陇南、陇东和河西地区,是甘肃的主要农业区,居民以汉族为主体。其地权状况如何?如果从不同阶段的调查和统计来看,能够看到其中的一些变化。

北洋政府时期,农商部对全国佃农所占比例进行过调查,1917年、1918年的调查均为35.8%;1919年的调查,甘肃总户数906855户,其中自耕农580147户,占64%;租种户168409户,占18.6%;自种兼租种158299户,占17.5%。注604同时期调查显示:“甘肃农民中,中小农民为最多。若阡陌相连,一邑之中,不过六七户;数十顷至数百顷者,一道之中不过二三户而已”。注605甘肃是大土地所有者比较少的地区。有的县调查中,也能看出自耕农占有很高的比例。如陇南一带的农民,“家种一千亩或七八百亩的是少有的,大概一二百亩以下三四十亩以上的农户占多数,其中尤以二三十亩的地主占极多数。这二三十亩的小地主,家有人口十余,便足供农事之用,不过为经济上便利起见,雇工一人或兼童工一人,以饲牲畜或代任田间的一切事务罢了。”注606陇南占有二三十亩土地的自耕农占多数。又如渭源县“人民多自田自耕,用工尤少,有三四十亩之家,常年佣工者只一二人,每工年薪至多者仅三十余元,少或十余二十元耳。不过本县人民均注重自耕自食主义”。注607根据这条资料,渭源县是一个无地主的县份,地权分配比较分散。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对甘肃进行过多次调查,这些调查从不同角度反映了甘肃农家土地分配的问题。1934年,汤惠荪等对甘肃13县农家调查,陇中区自耕农占58.15%,自耕农兼佃农占29.79%,佃农占12.06%;陇东区自耕农占59.21%,自耕农兼佃农占31.58%,佃农占9.21%;陇南自耕农占44.0%,自耕农兼佃农占34.0%,佃农占22.0%;河西自耕农占62.86%,自耕农兼佃农占17.14%,佃农占20.0%。注608从这份调查中来看,陇南、河西佃农所占比例比较高,而冬小麦向春小麦过渡地带的佃农比例则比较低,两者相差10个百分点左右。实业部1935年3月调查,全省自耕农占53%,半自耕农占19%,佃农占20%。注609

20世纪40年代,李中舒对天水、武威、平凉3县的155户农家调查,自耕农平凉占94.5%,武威占82.4%,天水占12.2%;半自耕农天水占75.5%,武威次之,平凉最少;佃农以天水最多,武威次之;就3县平均而言,自耕农占63%,半自耕农占32.2%,佃农占4.7%。注610湟惠渠特种乡地广人稀,全乡共有716户农家(包括在乡与不在乡农户),按照在灌溉区域内占有土地的多寡来划分农民阶层,占地10市亩以下者为贫农,有148户,占20.7%;占地10市亩至30市亩者为半自耕农,有186户,占26%;占地30市亩至80市亩者为自耕农,有137户,占19.1%;占地80市亩以上者为富农,有62户,占8.6%;占地300市亩以上者为地主,有8户,占1.1%;无地农家175户,占24.4%。注611各种调查显示,一方面自耕农所占比例较大,佃农所占比例较小;另一方面各地自耕农与佃农的比例不均衡,一般是自然环境比较好的地方佃农所占比例较高。

再来看本地区各种农户的发展趋势,先看表2—1。

表2—1  1931—1944年甘肃佃农、半自耕农、自耕农占农户比例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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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1]1931—1935年资料来源《农情报告》第5卷第1期,1937年1月15日出版,第8页;[2]1936—1937年资料来源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正中书局1946年沪版,第6—7页;[3]1944年资料来源《甘肃统计年鉴》,甘肃省政府1946年印行,第95页。

表2—1表明,1931—1933年佃农所占比例较高,在20%—25%之间。究其原因:第一,自然灾害导致自耕农出售土地,变为佃农。1928—1930年大旱期间,土地每亩价格从原来百余元跌至两三元,甚至七八角,而粮价反而上涨了十数倍,注612引诱一般地主、商人及高利贷者投资于土地,投资的方法是以土地抵押借贷的方法从自耕农手中掠夺土地。“自民国十七八年凶荒而后,地方富户,利用地价之低落,巧为金钱之操纵,廉价收买,遂使坐食之人,变为地主,力田啬夫,大多转为佃农。”注613“从民国十七年灾乱以来,人民逃离四方,迄未回庄。宁定南乡一带之难民田地难应窠,有土豪何腰哥儿等率其族属,分散占据。遇有难民上探询者,则仅予贱价,勒索写卖约以为据……每垧竟以一元或三四元买得。何腰哥儿又恃其子在宁定(甘肃)充当差弁,借为护符……县长张庆云亦置若罔闻。” 注614农民无法生活的情形下,农民只得以土地作抵押借贷,结果“人民负了债,押了田,日积月累,难以恢复,只得放弃土地所有权而没落为佃农”。注615也就是说,1928—1929年西北大旱和马仲英事件注616,造成甘肃社会动荡不安的局面,农民流离失所,一些富户乘机廉价购买土地,增加了佃农的比例。

第二,苛捐杂税导致农家出卖土地。如皋兰县是全省的经济中心,“通货不感缺乏,金融比较流通,农民于不能偿付赋税罚款时,可以将土地售于商人、官吏以及少数地主之手,但仍旧可以保存其耕种权”。武威县“政繁赋重,无田地之穷民,早已专死沟壑,而有田之富民,因地多款重(以公款即烟亩罚款均按地亩摊派),此[无]法缴纳,近纷纷向教育局申请,愿将自己之田地,捐作教育基金,以卸公款。而教育局以田地收归局有,既要按照惯例,给公家出款,亦不敢接收,于是田地累人,成为武民普遍之痛”。这种现象不仅武威如此,“全省境况,莫不如此”。注617这些因赋税罚款逼迫出卖或捐出土地的农民,成为佃农的主要来源。

第三,中原大战期间,冯玉祥在甘肃大量征兵导致自耕农减少,“各地征兵抽丁之事实,自耕农百分比急剧降低,虽无可靠之统计数字为证,然亦意中事也”。注618这种情形没有更多的数据资料,但作为导致地权集中的原因是存在的。

20世纪30年代中期至抗战时期,甘肃各种农户比例又发生了一些变化,佃农呈降低趋势(如表2—1)。20世纪80年代,有学者曾指出,自1934年以后,甘肃灾害频繁,自耕农比例急剧降低,佃农比例急剧上升,“两极分化,日趋严重”。注619但笔者的研究却是另外一种情形,即从1934年开始佃农比例呈下降趋势,1934年20%,1935年19%,1936年18%,1937年19%,1944年14.31%。1930—1940年代的一些调查资料也反映了甘肃佃农变化的趋势。铁道部业务司商务科对陇海铁路甘肃段的调查,“沿线十五县地方平均计之,自耕农约占百分之六十六强,半自耕农约占百分之九强,两(项)共占百分之七十五强,至于佃农仅占百分之十七弱,雇农仅占百分之八弱,两项共占百分之二十五弱”。该调查的县份分布在兰州以东的陇中和陇东南地区,是甘肃的冬小麦区和春小麦区,佃农占17%。甘肃东部一些地区,佃农比例低于10%,如渭源8%,岷县3%,定西7%,榆中4%。注620据对155户农家调查,“就各类农户所占比例来看,与各种地权之分配大致相同”,三县平均,自耕农占63%,半自耕农占23.2%,佃农占4.7%;在155户农家耕种的土地中,自有的土地占76.8%,租进的土地占16.5%,当进的土地占6.7%。注621又据1944年对全省67县的统计,佃农比例超过20%的有6县,占8.96%;佃农比例在10%—20%的有27县,占40.30%;佃农比例低于10%的有31县,占46.27%。注622有约半数县的佃农比例低于10%。又据1944年调查,全国的情形是佃农的分布平均较1937年略高,但甘肃的比例有所降低。注623从上述调查来看,1944年甘肃佃农比抗战初期降低近7个百分点,比20世纪30年代初降低了8—13个百分点,说明甘肃地权分配趋于分散。

与全国相比,甘肃地权相对比较分散。如1931年中央农业试验所调查,全国自耕农占53.0%,半自耕农占19.7%,佃农占23.3%,注624甘肃佃农比例为21%,低于全国水平。1935年时,全国佃农占29%注625,甘肃为19%,与全国相比,佃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为什么甘肃传统农业区大部分地区地权比较分散?为什么1930年代中期以后到1940年代甘肃地权又呈分散趋势?

第一,从农业生态环境来看,甘肃是一个雨量稀少,土地贫瘠,农家租种或出租土地所获得的报酬很低,故地权分配比较分散。有学者指出:“甘肃地旷人稀,所有村庄,都是二三十户零星住户,因此农民在农村里,不怕没有地可耕,只怕没有人力去耕。普通农家都有七八垧地(每垧等于二亩半),至有二三十垧者很多,百余垧者也不少”。注626越是自然条件差的地方,地权越分散,如甘肃湟惠渠一带的土地,过去可供灌溉的水地较少,不能利用之地较多,而每亩生产能力又比较小,“是以硕富土豪,并不以之为积财对象,因而农民多能保有一部分土地,不致完全沦为佃农,租佃问题,亦不如他地之较重”。注627据对榆中县36户农家调查,共有耕地11290亩,其中农家自有土地9775亩,占86.6%;租进土地1515亩,即租地占经营总面积的13.4%,“故土地分配问题,尚不觉十分严重。惟每户经营面积不甚大,且旱地较多,所以收入亦甚有限”。注628甘肃中部榆中县干旱少雨,农业生态环境不是太好,故地权与土地出租比较少。也就是说困扰榆中农家的问题并不是地权分配不均,而是已耕地面积不足。1948年对会宁县韩家集调查,该村142户农家,其中地主18户,占总农户的12.7%;自耕农61户,占43%;半自耕农28户,占19.7%;佃农16户,占11.3%,雇农15户,占10.6%,佃农比例比较低。当时的调查者认为:“大凡土地生产力低的地方,除开了工作者的消费外,土地的生产剩余有限,既养活了佃农,便再没多的剩余去养活地主……既然会宁县的地理条件,适合于自耕农的存在,于是自耕农的比例上占最多数,佃农居于少数,便是一个很自然的现象了。”注629陇海铁路沿线调查者也认为甘肃除了“利益优厚之水田以外,大都不适宜于地主佃户合作分利之制。故各地自耕农及半自耕农之比例较高,而佃农与雇农之比例较低。”注630皋兰县一些村庄出现了既无地主也无佃农的现象。抗战时期的一份调查反映,皋兰“地分砂田与土田两种,各居一半,富有之家,至多四五十垧,贫民亦有三四垧或七八垧。总之,均系中农与小农,自耕农约占百分之六十,半自耕农约占百分之三十五,半地主约占百分之五,地主与佃农绝无”。注631在河西玉门农民“获田较易,自耕农占绝对多数,约当农户百分之八十五,其余多是半自耕农,纯佃农则寥寥无几”。注632山丹县的调查中,甲村126户农家,只有1户为佃农;乙村64户农家“全为自耕农”。因此,随着河西农业生态环境恶化(表现在森林砍伐、水利失修等方面),“由于土地报酬太低微,以土地作为剥削工具的租佃关系并不太占重要地位。”注633生态环境恶劣,地价降低,地权呈分散趋势。

相应地,在甘肃生态环境好的地方,地权相对比较集中。如清水县小泉峡两岸,地势较低,气候温暖,土地肥沃,“村民大半佃种稻田,熟田则佃户业主不论丰歉,两方均分其利。如系沙滩初坝,首次利归佃户,业主无与;次岁或二八或三七,佃户所得较多;三年之后,佃户始交地于业主,利率以递增至平分而止。通例开坝三年之后,佃户始行交地于业主,照交情继续佃耕,均分其利。大约是段稻田共有二三百亩,佃耕者多,自耕农少。因为此段旱田太少,村户多半缺田之故。”注634据抗战时期对礼县1952家农户调查,有10—24亩土地的农户占35%,这部分农户只占有全部土地的21%;有25—40亩土地的农户占34.4%,占有全部土地的56.5%;占地100亩以上的农户占3.8%,占有全部土地的18%;有10亩以下土地的农户占20%,仅占有全部土地的3.7%;将近7%的农户没有土地。还有一些占有千亩土地以上的大地主,如居住县城的陈某有地1800亩,张、林、马等各家地主占有土地1500亩,两河口何某有3000亩,崖城何某、湫由杜某、向化王某各占有土地1500亩以上。注635礼县地理环境相对较好,地权集中程度较高。河西地区的党河流域一些地方,自耕农所占比例是55.52%,半自耕农占25.69%,佃农占18.79%。与河西其他地区相比,半自耕农与佃农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水渠失修,不能灌溉,作物不能生长,农民不能生活,陆续逃亡到有水灌溉的地方去,租种别人的田地,原来的自耕农,现在变成佃户了。因此这一流域的佃农比较多”。注636说明灌溉条件较好的地方地权比较集中。

距离市镇较近、自然条件较好的地方,地权集中程度相对较高。抗战时期银行系统的调查,秦安“多佃农与半自耕农,而自耕农很少”。注637至1940年后期调查,秦安土地集中的情况仍无改变,“绕着秦安县城三十华里以内,所有的土地都为县城地主所有,所以这个地方租佃关系特别发达”。注638该县的辛家沟、雒家川有农户196户,耕地1490.42亩,户均耕地7.6亩。其中失去土地者31户,包括雇农、摊贩甚至乞丐,“他们也许还保存一栋房屋,尚未出卖,但他们的佃农资格已被取消”,这部分农户占15.81%。佃农74户,占37.75%,有耕地428.17亩,占28.72%,户均耕地5.87亩;半自耕农59户,占30.1%,有耕地656.32亩,占44.03%,户均耕地11.12亩;自耕农28户,占14.28%,有耕地137.81亩,占9.24%,户均4.92亩;富农或地主4户,占2.04%,有耕地268.12亩,占17.98%,户均耕地67.03亩。以上数据说明这两个村子地权分配是比较集中的,“因为有肥沃的水田,可种蔬菜,收益较大;且又靠近县城,与县城只有一河之隔,水田的几乎全部,旱田(川田、山田)的半数,都为城内地主所占有了”。因此,这两个村庄“百分之六八的农家,都是靠佃耕地来维持生活,这不是吃了土地肥沃的亏吗?”注639地权集中的现象在陇南比较普遍,如1940年代后期调查,陇南距离县城很近的某个村子(调查者隐去了村名)以水地与川地为主,雨量充足,土地肥沃,“就是河北大平原上的土地,与之相较,也有逊色……这个地方距县城甚近,县城的寄生阶级最易伸其魔手,用自由买卖的方式,来攫取土地,以满足其贪婪。每经一次灾荒,就有大量的土地将所有权转移到县城。首先转移的,当然是最好的水田,现在的水田已被县城几大家完全占有。以后又波及川田、山田。农民只有卖出,不易买回,所以这个地区的农民就逐渐沦为县城人的佃户,永远沦为佃户。我们所调查的这个村庄,有做了两三辈佃户的人,是一个最典型的佃户区域”。该村有85户农家,自耕农占21.42%,半自耕农占28.57%,佃农占29.76%,赤贫无产者占20.23%。其中“半自耕农中,自己仅有小额的山田,所租佃的土地是较好的水田或川田,且其数量比自己所有者为多,与纯粹佃户,并无多大区别”。注640

上述事例均说明,从农业生态环境的角度和土地报酬的多少解释甘肃地权集中与不集中是比较合理的。

第二,1935年到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在甘肃施行农贷,一部分农家的农贷用于购买土地,也是地权趋于分散的一个原因。从政策上来看,扶持自耕农是农贷的一个主要内容。1943年1月21日四联总处第159次理事会议通过的《三十二年土地金融业务计划大纲》规定:土地金融业务推进,以奉行平均地权政策为原则,“使土地得以合理分配,达成耕者有其田的目的,故以本项业务之重心,为促进土地利用,扶(持)自耕农,期土地之生产分配,咸获适当之解决”。因此四联总处决定发放扶持自耕农贷款。分为两种:一种为甲种放款,即1.协助政府建立扶植自耕农示范区;2.配合大型农田水利及垦殖,协助政府实施征购土地,创设自耕农;3.协助政府为创设自耕农的土地征购。一种为乙种放款,即1.扶助农民购赎或呈准征收土地自耕,并试办解除土地负债的放款;2.以贷款土地信用合作组织为主,并附带对农民个人放款。注641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有利于解决地权问题。

从农贷用途来看,一部分用于购买土地,如定西“农民借得款项,多用之于购买田地或农具”。注642临潭1937—1940年的农贷用于购买土地34355元,占全部农贷的24.8%。注643有一项调查表明,1940年农贷用于购买土地占全部贷款的5.72%,注644说明农贷用于购买土地比较普遍。随着农贷政策的转变,扶持自耕农贷款成为农行土地金融业务的主要内容之一,用于政府为创设自耕农征购土地、农民购买或赎回土地等。注6451941年,甘肃省政府决定将湟惠渠灌区划为扶持自耕农示范区,办法是由政府征收土地,划分若干农场,供给自耕农耕种。注646由省政府与农民银行商贷1600万元(其中现金1280万元,土地债券320万元),利率月息2分3厘至2分5厘,期限为4年或5年。注647截至1945年8月,该项工作共进行三期,第一期1944年11月完成,征购不在地主及未依法登记土地5036亩;第二期1945年1月完成,征购荒地、老砂地和公用地5822亩;第三期1945年8月完成,征购水地及新砂地14786亩。共计土地25644亩,其中500亩分配农业改进所使用,256亩举办合作农场,新住宅地382亩,其余土地划分为1162个自耕农农场。注648另外,靖丰渠建成后,淤地10858亩,共放给无地农户1383户,“农场地价,视筑渠放淤总工程费而定,分五年由承领人缴清”。注649通过扶持自耕农贷款,湟惠渠灌区地权集中的问题得到解决。1940年湟惠渠有541户,其中占有100亩以上的农家有65户,占总户数的12%;有土地13500亩,占全部土地的55.1%。显然地权比较集中。建立扶持自耕农示范区后,灌区有农户1162户,有土地5—10亩有4户,占0.3%;10—15亩367户,占31.6%;15—30亩791户,占68.1%。说明通过农贷扶持自耕农,对分散地权是有意义的。

即便是自耕农占多数,地权处于分散的状态,农家仍然存在耕地不足的问题。据1920年调查,全省耕地不足10亩的有287763户,占31.7%;10亩以上的有221960户,占24.5%;30亩以上的有181925户,占20.1%;50亩以上的有145252户,占16%;百亩以上的有69955户,占7.7%。注650如果按照中国传统说法,以养活1口人需要5亩耕地,5口之家至少需要25亩耕地计算,注651而甘肃土地与华北等地相比,十分硗薄,养活5口之家至少应该需要50亩耕地。注652以此计算,耕地不足50亩的农户占76.3%,从户数来看有69.2万户农民不能完全依靠自耕土地养活自己,需要租种他人土地或从事其他劳动来维持生计。

(二) 宁夏平原地权关系

1888年7月,牧师W.E.Burnett的报告反映了晚清时期宁夏的地权分配问题。他说:“1.本县农业经营的平均面积为250亩至300亩,有少数为500亩。2.这些经营的土地,十分之七为耕种者自有,一小部分是租地经营的。[农业经营中]有雇工的,有的是全年雇工,有的只在收割时雇工。常年雇工,每月的工资为制钱1600文、1700文至二千文,并供给伙食。收割时的临时雇工,每日工资为制钱170文至180文,也供给伙食。3.……最大的地主,占地四百亩至五百亩;占地一千亩或一万亩的一个也没有”。注653这是晚清刚刚经历过西北回民事变之后的宁夏平原的地权分配情况,经历了此次事变,人口减少,故每家田场面积较大,大多数属于自耕农。因宁夏平原土地肥沃,有的退职官僚在此广置田产,如甘军将领董福祥被免职后,“治塞上名田,连亘百余里,牛、羊、驴、马、橐驼以万计,岁入三百万,大起第宅,后房妇女数十人”。注654

上述情形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发生了变化。1934年,汤惠荪等人对中卫、金积、宁朔、平罗4县的调查中,自耕农占89.74%,半自耕农兼佃农占7.69%,佃农占2.57%。注655表2—2是同时期关于宁夏地权分配的调查。

表2—2  1930年代宁夏土地所有权分配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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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中的百分比由笔者计算。

[注]此表耕地的分配统计是指熟地,实额地内的荒芜淤冲田在外。

资料来源:徐西农:《宁夏农村经济之现状》,《文化建设月刊》第1卷第2期,1934年11月,第109页。

从表2—2所反映的内容来看,1.20世纪30年代宁夏地权分配存在着不均衡的问题,不足20亩土地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52.1%,只占有全部耕地的12.25%,而拥有100亩以上土地的大中地主,仅占农户总数的1.8%,却占有全部耕地的46.65%。2.宁夏的地主主要分布在中卫、平罗、宁夏、宁朔、灵武一带灌溉农业发达的地方。即灌溉农业比较发达的地方,半自耕农和佃农所占比重较大,如中卫、中宁自耕农占63.41%,半自耕农兼佃农占31.71%,佃农占4.88%。注656尤其在中卫,百亩以上耕地的农户有446家,占宁夏全部地主的32.45%,“自然其中不一定都是纯农,也许兼商人,或更兼高利贷主。”注657有的地主占有土地达数千亩,中卫有一大地主王成绩,在鸣沙、白马一带占有土地约3000亩。注658而灌溉农业不发达的盐池、豫旺地主较少。3.宁夏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100亩以下耕地的小农占全部农户的98.2%,占全部耕地的92%。此外,磴口是宁夏租佃关系较为发达的地方,原因是“该区因原系蒙民游牧之所,虽经开辟,地权全操阿拉善旗旗政府之手,故该县农民全系长期佃农,资额极轻,每顷纳三九砖茶(即湘鄂产茶于羊楼洞、羊楼司厘制砖茶,每箱三十九块,每块老秤五十九两——原文注)四块,粮一石,租金四十元”。注659我们再看1940年关于宁夏地权关系的调查,如表2—3。

表2—3  宁夏土地所有权分配概况表(1940年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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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董正钧:《宁夏农业经济概况(上)》,《中农月刊》第8卷第2期,1947年2月,第43页。

通过表2—2和2—3的比较,我们看出宁夏的地权关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930年代初期,有10亩以下土地的农家只占25.6%,到1940年占到了45.7%,户数由原来的1.9万户增加到4.6万户,几占全部农户的半数;10—50亩1930年代为53.9%,1940年为49.8%,变化不是很大,户数由4.2万户增加到5万户;50—100亩土地的农户1930年代占18.7%,1940年下降为3.8%,由原来的1.5万户减少到0.3万户;100亩以上的农户1930年代占1.8%,1940年代下降为0.7%,由原来的1374户减少到708户。1942年对永宁、贺兰两县的调查也反映了同样的问题。永宁县自耕农占82.93%,半自耕农占9.69%,佃农占7.38%;贺兰县自耕农占92.80%,半自耕农占3.1%,佃农占4.4%。另一调查也表明地权逐渐趋于分散,“宁夏全省农田共约二百五十万亩,农民约四十九万,平均每人五亩,多系自耕农,佃农多在省会近郊,磴口教田与阿(拉善)、额(济纳)两旗局部旗地也有佃农,都为数不多。故土地分配与租佃状况没有发生分配不均的畸形现象”。注660表2—4是1937—1944年宁夏各种农户变化统计表。

表2—4  1937—1944年宁夏农户变化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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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历年各省佃农分布》,《中农月刊》第8卷第1期,1947年1月。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宁夏地权逐渐趋于分散。地权趋于分散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从法律上限制大土地所有者的发展。1939年,宁夏省政府制定了限制土地使用办法,规定:“1.五口之家有田十亩以下者承领田地时,不收地价,但限制其变卖租赁。2.五口之家耕地在十亩以上,五十亩以下者,承领时照章收价(每亩二十八年之定价为八角)。3.五十亩以上之农家承领时,地价按五十亩累进增加。4.五百亩之农户停止其承领权。5.土地买卖转移时,新业主原有田亩在一百亩以上者,以百四税契率为标准,按累进办法,附征农贷基金。6.地政局筹设小农贷种子牛犋资本机关,由地政专款内拨发基金,俾无力贫农亦有承领机会。”注661这些措施从制度上限制了地主对土地的兼并。

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农产品价格过低,导致土地贬值,地权分散。尤其是1940年以来,“农产价格落后之剪形差过巨,致经营农业入不敷出,自有农田土质稍差者,因耕种收入不够成本,多弃植不种,即较肥良田,亦因人力畜力及资本投入土地,不如经营他业,而听其荒废者,亦数见不鲜,衡之李嘉图地租原理,宁省耕地大都在边际以下,自然地租已无存在之余地,契约地租自无容身之所,故宁夏原有之少数租佃事实久已悄然匿迹矣,今在乡间可能见其遗迹者,即少数无地或地少农民,无他业可营,则向地多农家借地经营,仅代地主缴纳租税,外无负担,即有地租亦极微。复有少数贫农选地主特肥土地数亩,种植西瓜,经营收入均分者,凡此种种为量既微又皆为经营一季之临时口约,在租佃制度立场观之,殊不足重视。”正因为这样,一些有土地的“地主因入不敷出而放弃多余之土地”,而没有土地的农民,以经营其他为业,“殊少大量购买土地者。”注662这也是抗战以来,宁夏地权趋于分散的主要原因。

(三) 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权分配

青海和甘肃西南是青稞畜牧区,是多民族、农牧交错的地区,土司、寺院在社会经济中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地权关系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在青海农耕地区,地广人稀,地价低廉,“农民均能取得土地而耕之,故以自耕农为多,佃户及地主,尚不发达,仅于城市附近处则有之”。注663据对青海农户的调查,自耕农32397户,占绝对多数为56.6%;半自耕农14748户,占25.77%;佃农7925户,占13.85%;地主2163户,占3.78%。如表2—5。

表2—5  青海省各县农家类别调查(1933年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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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中百分比由笔者计算。

资料来源:陆亭林:《青海省帐幕经济与农村经济之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20766—20767页。

就各县而言(见表2—5),地主所占比例超过5%的县有3个,也就是说青海省的2163户地主中,其中91.6%分布在化隆、共和、民和。尽管全省佃户只占13.85%的比例,但湟源、互助、贵德、化隆等县佃户比例较高。又据1934年汤惠荪等人对互助、循化、化隆、贵德、湟源5县调查,自耕农占47.62%,自耕农兼佃农占40.95%,佃农占11.43%注664,佃农比例相对比较低。抗战前夕对贵德、大通、循化、门源、互助、西宁、化隆、民和、湟源、乐都、共和11县436个村庄的调查,占地在50亩以上至4000亩的地主总数为2163户,占4.87%;占地在50亩以下至20亩以上的自耕农为32397户,占56.6%;占地在20亩以下的半自耕农22772户,占39.62%。注665从上面的各种数据来看,青海是一个自耕农占多数的地区。

但是,自耕农占多数,并不意味着地权完全分散,农家有足够的土地耕种。如表2—6。

表2—6  青海省各县农家耕地分配表(1933年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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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陆亭林:《青海省帐幕经济与农村经济之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20769—20770页。

近代以来关于人均有多少耕地才能维持生活有比较多的讨论,如1904年《东方杂志》有篇社论认为“约以四亩供一人之食”。注666也有学者估计北方农家人均需要5亩,或者需要七八亩等。注667据有学者研究,1931年甘青区家庭规模约为6人(5.85),注668维持一家人所需要的土地在24—48亩之间。通过表2—6来看,在青海的农家中,耕地不足20亩的农家占到46.63%,不足50亩的农家占65.85%。注669因此,大部分农家耕地存在不足的问题。

我们再来看20世纪三四十年代青海农户变化状况,如表2—7。

表2—7  1937—1944年青海农户变化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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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历年各省佃农分布》,《中农月刊》第8卷第1期,1947年1月。

表2—7反映出,从1937年到1944年青海的自耕农有所提高,但幅度不是很大,半自耕农有所降低,但佃农保持在18—21%之间,甚至有的年份还比较高,说明青海有的地方地权相对比较集中。

青海地权分配形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寺院势力较强的地区,地权比较集中。各种调查显示,贵德自耕农占40%强,半自耕农占10%强,雇农占50%弱。注670通过对互助县部分农村调查,地主占0.99%,自耕农占46.28%,半自耕农占19.99%,佃农占33.14%。注671湟源的佃农比例较高,占到54.13%。注672循化自耕农1798户,占33.9%;半自耕农2910户,占55.97%;佃农548户,占10.31%,雇农1006人。注673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形,与传统和宗教土地占有量有较大的关系,这些县的土地“多系寺产或为蒙古王公及藏族千百户所有,故从产权言之,自耕农并不甚多”。注674即在土司、寺院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地区,自耕农比较较低。如佑宁寺占有大量的土地,据土改前调查,佑宁寺占有土地77251亩,其中旱地约48670亩,水地28581亩。一些高级僧侣不仅在互助县占有大量土地,而且在其他县也有土地,如土观昂共占有山旱地16749亩,水地262亩,土地分布遍及附近以及乐都、大通和湟中一带;松布昂在互助、乐都有土地3267亩,在大通有耕地300余石(约合12000亩以上)。注675门源仙米、朱固二寺,共有耕地13600余亩,全部为寺院所有,该处农户590余家,皆为寺院佃农与雇农。注676湟源全县十分之三的土地归东科寺,如拉拉库兔(此城系清朝乾隆时为防御藏民所建,住户纯系屯垦的营兵,所租的田地全部为东科寺,每年纳寺院租粮外,对田地各种附加及摊款,照数缴纳)、窝乐、小高陵(本庄的租额多少,不以土地肥瘠为标准,完全以与该寺僧侣的交情而定)、上脖项、兔儿干等,全都是东科寺的寺产,佃户除每年缴纳60%的寺租外,各地租附加、营买粮草等,“全由佃户支给”。注677因此,在寺院势力占主导地位的地方,地权基本上集中在寺院,农民占有土地数量十分有限,大多为寺院或土司的佃农。

另一种是寺院与宗教势力比较薄弱的地方,地权比较分散。如民和县,自耕农占80%,半自耕农占10%,佃农占5%,雇农占5%。注678该县三川土族居住区,“土地集中程度不如互助县土族区。寺院占有土地也不突出,并且多属个别喇嘛所有,这和在外地(如塔尔寺)擅长经商的三川喇嘛可能有关系。三川的土族喇嘛寺规模都很小,远不及互助县佑宁寺,因而经济力量并不突出。三川土族地主也不多,共约二十余户,最大的地主占地不过二三百亩,普通的不过百亩。一般土民都有几亩或十几亩地,十亩左右的最多,尚可维持生活,因此佃农不多。”注679显然,三川地权分配没有其他土族区集中,普通地主占有土地每户不过百亩,实际上和自耕农没有多大区别。

甘肃西南区的岷县、卓尼、临潭属于杨土司的辖区,地权又是另外一种景象。“地权属于杨土司,由土司衙门发给各番民耕种,没有租税,惟每家平常备一兵一马,听候调遣,作战时粮草亦由士兵自备”。临潭藏民耕种的土地,“也是分属于几个土司的,除了西仓、双岔一带外,其他临潭属藏民,均向土司租佃而种”。注680表面上土司的属民不交租,但实质上耕种土司土地的属民与土司有比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20世纪30—40年代,随着农业区汉族人口大量迁移到卓尼,居住在洮河干流与支流两岸各村落的“尕房子”。这些汉人“不但对土司没有任何力役与财赋的义务,而且还是吃番民兵马田地的等候人……汉人吃番民的兵马田地,表面上虽很简单,但是背后却有两套不同文化背景在主使着,一方面使番民放弃兵马田地,一方面又使汉人由尕房子取得兵马田地。”注681也就是说,土司土地的租户开始发生了变化,即“佃户以藏民为主,但回汉人民亦有,因为土司只求佃农按期纳租,没有民族的歧视”。注682这些汉民、回民主要是来吃兵马田的。这些初来住在“尕房子”的汉人取得藏民不允许买卖的兵马田地的过程,实质上是土司土地私有化的过程。随着土地私有化的加剧,自耕农的比例逐渐提高,据抗战时期对岷县、临潭、卓尼、夏河等县370户农家经济调查之结果,自耕农占34.55%,半自耕农占24.7%,租耕农占31.75%。注683说明随着土司制度的衰微,地权也在发生变化,地权分配呈分散状态。

表2—8是对岷县、临潭、卓尼、夏河各县农户状况的调查统计。

表2—8  甘肃西南边区地权状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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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王志文:《甘肃省西南部边区考察记》,第54页。

表2—8反映出夏河的佃农占到94%,这在本区域是十分特殊的。“其所以致此者,实以当地土地,悉为寺院所有(拉卜楞原为黄河南亲王牧地,康熙四十七年,黄河南既迎嘉木样建寺弘法,乃将属地布施,故当地土地所有权,均归寺院统辖)。农民自力开垦而不归寺院者,仅属少数。”注684拉卜楞寺所在地夏河“土地很少一部分是土官头目所有外,其余概为寺院所有”。注685即便是地方头目老人或居民有私有土地的名义,或每部落有共有放牧的草原,“但考其究竟,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永久属于寺院或土司,因之也就无所谓土地买卖的事情”,如在大夏河流域的藏民中,“偶尔有土地买卖的行为,但也只是转让耕种的地面权而已”。注686也就是说田地权仍然属于土司或寺院。

另外,依附寺院的民众的私人土地,“死后无嗣,布施给寺院的,所以寺院的土地一年比一年多起来,老百姓的土地一年比一年少下去。现在寺院的所有权,当占附近‘十三庄’所有土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注687即寺院的教民如死后无继承人,就将土地财物布施给寺院,成为地权向寺院集中的原因之一。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看出,近代本区域地权关系表现出来的特征是:原属土司辖区的地权开始表现出分散的趋势,而寺院直接统治的地方地权依然是比较集中的。岷县、临潭、卓尼三地大多为杨土司统治范围,土司制度被废除后,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占有一定的比例,而租耕农比例相对较小一些。如调查者所言,“各地农田分配,往往视其环境而异……如人烟较为稠密之区,自耕农最少,租耕农则居多。反之,人烟稀少之地区,自耕农较多,租耕农较少”,注688表2—8正反映了这一问题,临潭自耕农占到72.2%,租耕农只有2.5%,这是“该地人烟稀少所致”。从上述四县的调查来看,民国时期土司制度衰微的地区地权趋于分散,而寺院与宗教势力占统治地位的地区,地权依然比较集中。

回民聚居区和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居住地区的地权状况如何?我们选择青海民和、化隆、门源和临夏解放后土改时期的调查资料进行分析。

民和的地权状况。地主98户,占总人口的0.79%,人均占有土地10.82亩;富农370户,占总人口的2.88%,人均占有耕地9.5亩;中农5184户,占总人口的43.78%,人均耕地4.7亩;贫农7651户,占总人口的46.72%,人均耕地3.2亩;雇农1094户,占总人口的5.82%,人均耕地1.6亩。占总人口3.67%的地主、富农,占耕地总面积的71.14%;而占总人口96.33%的中农和贫雇农,只占总耕地面积的28.86%。注689单从各阶层土地占有比例来看,似乎耕地的集中程度很高。但从人均占有耕地的状况来看,土地的集中程度并不高。因为该调查是解放后土地改革时期的资料,可能把一部分中农划为富农或地主成分,或把富农划为地主成分。在那个特定的时期,这是完全可能的。

化隆的地权状况。地主占人口的1.04%,占土地的7%,人均耕地24.5亩;富农占人口的3.78%,占耕地的13.5%,人均耕地13.8亩;中农占人口的36.46%,占耕地的46.83%,人均耕地4.7亩;贫农占人口的47.77%,占耕地的28.92%,人均耕地2.2亩;雇农占人口的4.5%,占耕地的0.47%,人均耕地0.38亩注690。地主、富农占总人口的4.82%,占有耕地20.5%;中农、贫农、雇农占总人口的88.73%,占耕地的76.22%。地权相对比较分散。

门源的地权状况。1930年代调查,该县地主57户,占3.07%;自耕农1202户,占64.83%,半自耕农467户,占25.19%;佃农128户,占6.9%;雇农5300人。注691据解放后第一期土改八个乡的统计,人均占有土地状况是:地主34.3亩,富农19.54亩,中农7.68亩,贫农3.15亩,雇农0.46亩。不同阶层占有人口(指农业人口)和耕地的比例是:地主占人口的12.9%,占耕地的38.8%;富农占人口的4.6%,占耕地的6%;中农占人口的38.6%,占耕地的30%,贫农占人口的22.4%;占耕地的7.3%;雇农占人口的17.8%,占耕地的7.2%;其他(包括工商业者、小土地出租者、半地主式富农、寺庙等)占10.7%。注692地主富农占总人口的17.5%,而占有总耕地面积的44.8%;中农、贫农和雇农占总人口的78.8%,仅占总耕地的44.5%,也就是说,中农、贫农、雇农的人口是地主、富农的4.5倍,只占有和地主、富农大致相等的土地。青海回族集中的地区,门源地权比较集中,民和、化隆地权相对分散一些。

临夏是回民聚居区,也是西北马氏军阀的发源地,先后出任国民党政府西北行政长官1人,省主席6人,军长9人,师旅长39人,厅长、专员、县长22人,官僚地主有很强的势力。临夏的地权状况是:“占全县总户数0.86%的地主,即占有全县耕地的29.3%。在抱罕乡,占总户数0.8%的地主,即占有全乡耕地的87%,而占总户数89%的贫雇中农,却只占有8%的耕地。”注693这里的大多数农民是马家官僚地主的佃户和雇工。在门宦制度下,权力掌握在“老人家”(乡绅)手中,有政治和经济上的特权,“包揽词讼,支配地方武力,群众惟仰其鼻息而已。又多放高利贷,利率一般为月息五分。贫富悬殊尤为严重,一般人民生活极苦,而大河家某氏竟有地三四万亩,窖藏现银达三四万两,富者在经济上既居绝对优势地位,在政治上亦有取得为霸一方之便利,于是小民生活乃陷于绝境矣。”注694在宗教和官僚势力统治比较强的地区,地权比较集中。

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信仰伊斯兰教,这些民族集聚地的地权也有其特殊性。

保安族主要居住在临夏大河家一带,保安三庄地主18户,占总户数的2.7%,占总耕地的20.8%;富农27户,占总户数的4%,占总耕地的12.6%;中农247户,占总户数的36.3%,占总耕地的41%;贫雇农占总户数的56%,仅占总耕地的17.5%;清真寺占有耕地6.7%,寺院、小土地出租者(5户)和工商者(2户)占耕地的1.2%。从人均土地来看,地主10.94亩,中农1.98亩,贫雇农0.78亩。注695就总体而言,在保安三庄,地主、富农占总户数的6.7%,而占全部耕地的33.4%;中农、贫雇农占总户数的92.3%,仅占全部耕地的58.5%。

东乡族主要分布在临夏的东部,土地占有状况是:地主、富农占总人口的2.3%,占有9%的耕地;中农占总人口的54.2%,占有69.4%的耕地;贫、雇农占总人口的42.5%,占有20%的土地。注696从东乡族的整体情况来看,土地集中程度不高,自耕农在东乡族中占有很大的优势。但就个别乡村而言,特别是自然条件比较好的村子,地主占有土地的份额还是很大的,如东乡那勒寺村占总户数6%的地主、富农,占有60%以上的土地;范家村、金杨庄、王家庄三村的土地,90%以上都为地主占有。注697因此,东乡族聚居区地权分配关系与生态环境有很大的关系,生态环境好的村子,地权高度集中;生态环境差的村子,地权比较分散。

撒拉族分布在循化县、化隆县甘都乡和临夏县的大河家。循化县占农村人口7.87%的地主、富农,占有43.98%的土地(以水地计算);全县人均耕地占有状况是:地主10.7亩,富农3.36亩,中农1.94亩,贫农0.9亩。街子村地主韩热木赞占有土地246亩,等于全村64户贫农拥有土地的总数。临夏大河家四堡子村有“八大家”地主,人口只占全村总人口的2.35%,而占有全村土地的91.6%。注698可见,撒拉族居住区的土地集中程度比较高。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情形?马步芳吸收信仰伊斯兰教的撒拉族地主和宗教领袖参加到马家军队和政权机关中,成为中下级军官或地方政权官员,因此,在撒拉族区大土地所有者的特点是地主、官僚和宗教上层分子“一身兼三任”,“在土地兼并过程中,官僚地主土地集中最为迅速。”注699即军事官僚体制,导致了撒拉族地区地权比较集中。

有学者指出,近代以来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所有制结构发展趋势是“地权更加集中于地主富农和牧主手中”。注700但从本文的论述来看,事实上并非完全这样。少数民族地区,不同地区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地权分配各有差别,尤其是随着土司制度的废除,土司土地所有制也随之动摇,地权有分散的趋势。因此,研究少数民族地区地权状况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符合历史的客观真实。

通过对本区域各地地权状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本区域的地权状况与生态环境、宗教等有密切的关系,生态环境优越的地区地权比较集中,而生态环境不好的地区地权较分散;在宗教势力占绝对优势的地区地权主要集中在寺院和高级僧侣手中。另外,近代本区域地权关系表现出一定的不平衡,占人口10%—20%的地主、富农占耕地的30%—40%左右,而占农村人口80%的自耕农和贫雇农占有土地60%—70%左右。大致5%—10%的人口没有耕地,10%—20%的人口耕地不足,需要租种土地维持生活。因此,虽然地权关系表现出土地不是十分集中,但广大农村有20%—30%的人口没有耕地或者耕地不足,仍然是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