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土地租佃关系
(一) 租佃关系的种类
1. 永佃制。永佃权是物权的一种,根据《民法》规定永佃权是支付田租后,在“他人之地上为耕作或畜牧之权”。注701这种租佃制度又称为“世袭佃制”,即在承佃之后,佃户和地主之间的租佃依附关系可以延续数代而不撤佃,即土地所有权属于地主,使用权属于农民。永佃权是保证农民耕种土地的一种权利,“对于有永佃权的佃农来说,已不是纯粹的超经济的强制,而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所争取到的一种‘权利’。一方面佃农租种地主的土地,受地主的地租剥削;另一方面佃农又把佃耕土地当作‘权利’来争取。”注702
清朝以降,本区域的永佃权主要是通过清初开垦荒地取得的。如平凉佃农王杰佃种赵姓地主土地“三顷五十五亩”,又开出较多荒地,赵氏地主见王杰“父子耕熟,就想夺回去”,但王杰不允,理由是他们在土地上“费了多少工本才耕成熟地”的,故“霸耕”不退。注703王杰父子为何敢于“霸耕”?按照清朝的垦荒政策,王杰父子的“霸耕”是有根据的,因为他们有永佃权。乾隆七年(1742年)九月,甘肃巡抚黄廷桂在一份奏折中说:土地“开垦之时,小民畏惧差徭,必藉绅衿出名报垦承种,自居佃户,比岁交租;又恐地亩开熟,日后无凭,一朝见夺,复立‘永远承耕,不许夺佃’团约为据。迨相传数世,忘其所自,或租粮偶欠,或口角微嫌,业主子孙即以夺田换佃告官驱逐,而原佃之家又以团约为柄据,忿争越控。臣查各省业主之田,出资财而认买,招力作以承耕,佃户之去留凭于业主,非若甘省佃户,其祖父则芟刈草莱,辟治荒芜,筑土建庄,辛勤百倍,而子孙求为佃户而不可得,实于情理未协。应请将当日垦荒之原佃子孙,止令业主收租,果有拖欠,告官押追,不许夺佃。倘立意抗欠粮租至三年者,方许呈明地方官,讯实驱逐,田回业主。若业主贫乏,将田另售,契内注明,佃户系原垦人之子孙,照旧承种,不许易田。若业主子孙有欲自种者,准将肥瘠地亩各分一半,立明合同,报官存案。不得以业主另租与人,长佃户告讦之风。”注704黄廷桂的奏折反映了关于永佃权的几个要点:第一,永佃权来自农民对荒地的开垦。清初开垦荒地时曾鼓励缙绅、地主“出给牛种、搭盖房屋,招募贫民开地”注705,被招募的贫民就成为缙绅、地主的佃户。为了拥有永佃权,贫民与缙绅、地主订立“永远承耕,不许夺佃”的契约,这些贫民便有了永佃权。第二,发生了业主与佃户在佃权上的纠纷,政府应该保护佃户的佃权。这些具有永佃权人的先祖在清朝初年垦荒中是有过贡献的,因此请求清政府明确规定缙绅、地主收租,“不许夺佃”。在佃权问题上,清朝政府“保护了原垦人子孙的利益,是对佃农永佃权的公开承认”。注706永佃制是一种受清政府保护的租佃关系。尽管如此,主佃双方为此而发生争讼的事情也不鲜见。注707
在清朝屯田民地化的过程中,永佃权得到清地方政府的保护,使这种租佃制度在河西地区一直保留到近代。注708在近代的民事习惯中,一些地区租佃习惯只要佃户按期缴纳地租,地主不得夺佃。如陇西习惯规定:“凡租种田地者,所纳之租名曰‘团租’。按年送纳团租,或秋或夏,必有一定之时,且有一定之色,均[均之色]注明于约据内,佃户不得稍有更移。其纳团租能年年如约者,业主不得夺回其田,佃户之退与否,则可自由;若佃户有拖欠等事,业主始得夺之。其习惯已久,不能更易。”注709这种“不能更易”的习惯实际上保护了农民的佃权,即农民在按时交纳租子的情况下对土地有长期使用权。这是一种在甘肃各地通行的习惯,如民初甘肃民商事习惯调查中就有“佃户对于业主如无欠租情事,即可永远耕种,不许业主随便解约”。注710宁夏阿拉善、额济纳两旗的土地“系由内地汉人直接向两旗王府承领,只有永佃权而无所有权”。注711以上说明,永佃制是从清朝的租佃制度沿袭下来的,也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租佃关系。
寺院的租佃制度也属于永佃制。如青海东科寺的土地租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死业,一种是活业。所谓死业,就是佃户有永久耕种或者暗卖明租的权力,人员卖地时契约上写着租典等字样,并不写出卖,实际上“永远出卖”。所谓活业,就是佃户虽耕种多年,但寺院有收回地亩另租给他人。注712其中,死业应属于永佃权。“夏河的土地除很少一部分是土官头目所有外,其余概为寺院所有。这些土地都是祖辈相传,鲜有买卖转让。凡是耕种这种土地的人,只要能按期交租,便可长期使用,至于对土地如何利用,土地所有者概不过问,此属永佃制。”注713陈圣哲认为“拉卜楞寺所有土地悉为寺院所有,只准农民租种,但无买卖之权。惟定租后,即可永久耕种,倘能按期交租则土地永不收回。故拉卜楞之土地,若以地权论,是为寺院所有,若以制度而言,实为永佃制。”注714汤惠荪等人的调查也认为:“寺院或蒙古王公及藏族千百户之土地,佃于农民耕种,每年收岁租若干,惟此种租佃权无时间上之限制,故佃农得传给子孙,视为永佃权利,甚而再转佃他人,自为第二地主”。注715又如上下塔娃(藏语,意思是寺院周围的村庄)的30户农家,只要每年按时交纳地租,负担兵马差役和其他徭役,就有对土地长期的租种使用权。注716各种调查和研究都表明拉卜楞寺院的租佃制度属于永佃制,寺院和土司的永佃制与汉族农业地区的永佃制有所不同,汉族农业地区的永佃制有农民争取“佃权”的成分,求得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司和寺院的租佃关系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佃农是土司和寺院的“农奴”,佃户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经济都受寺院、土司的束缚,更接近于佃仆制。
2. 佃仆制。“佃仆制是一种最原始的、最落后的封建租佃制度。处在这种制度下的直接生产者,乃是社会地位、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最为低下的一个佃农阶层。”注717该区域的土司和寺院统治区的租佃关系就属于佃仆制租佃关系,承租者主要是依附于土司和寺院的农民,即教民与属民。卓尼土司的“兵马田”制度和“僧田”制度规定,“所耕之田,主权属于土司,人民耕其田而服其役,准耕不准卖,不续耕者则还之于土司,另授他人。”注718从制度上来说,这种“兵马田”和“僧田”亦是永佃制的一种形式。临潭土司实行的租佃制度实际上也是佃仆制,只要佃户按期纳租,不主动退佃或死亡绝户,佃权一般是不会取消的,“临潭境内的几个土司所属佃户的数目,历代鲜有变动,原来的佃户退佃或死而无后,另招一家来承租。每户的农场面积,不再分割或合并。多少年来他们就维持着这种制度,并靠着这种制度维持他们(土司)的生活”。注719民国时期随着土司制度的衰落,土司地区的永佃制开始发生了动摇,在卓尼杨土司的辖地,一些从农业区迁移到土司地区的汉人时刻等待时机“吃”藏民的兵马田,“汉人吃田的方式是这样的,如果有困于地布(藏民向寺院举债——引者注)而出让兵马田地的番家时,该村或者别村住尕房子的汉人,就会出面同他接洽,商议出让地代议价,出让地代议价由三十元至两百元不等。代价议定后,出让者村中的十人(即公共)同意时,便可以举行出让的手续了。一般来说,只要吃田者有不好的名誉,十人总是会同意,因为如果不同意,因负债而陷于困苦中的村户,在官差与神差上会带累十人的。十人同意后,吃田者便至土司署领取印就之尕书……尕书领回后,吃田者以酒食招待十人,请人当众于尕书上写明让吃两方,均出自愿,上面并书明吃田者所出的代价数目等。这中尕书以后便握在吃田者手中,为永久耕种吃来的兵马田地的凭据。”注720也就是说,随着兵马田的转让,预示着土司地区的佃仆制也快走到尽头了。
3. 押租。武都县“以租金之多寡,定押租之成数,每年租清者,届退租时,押租如数归还,倘有拖欠,即按数扣除,作为租金,如拖欠年久,押租消尽,业主即将田亩收回,改佃自种,佃户俱不得有异言”。注721河西永昌也有押租,一庄户向地主缴纳250千文,“即可获一昼夜水之地……迨租至十年二十年之定期,地主将押租钱250千文,如数退还庄户,即行解约。”注722青海也有押租的情况,地主“往往对于租佃期间较长之土地,须向佃户索取保证金(押金),以为不履行契约之担保”。注723这种租制比较少。
4. 转租。民国时期青海省政府组织农民开荒,“三年后收租,土地即为马步芳集团的军政官吏霸占。二地主将土地租到手后,又转租给农民,从中剥削。”注724佑宁寺附近的寺滩社“共一百零二户人家,全部种寺院众僧土地,计四千九百三十余亩。在这一百零二户中有三户地主,这三户地主都是最早来承租寺院土地开垦的,叫作‘揽头’,每石地交十元钱,自己再招来佃户开垦,这些佃户称为‘庄头’。头三年不交租,以后交租,租额是一石地一石租,但实际上因揽头也要剥削,故六至七斗地就要一石租,庄头交租均通过揽头”。注725拉卜楞寺也有转租的现象,租种寺院的土地因各种原因无法耕种时,由农户物色新的承租人,并收取一定的转租价款。如上塔娃农民沙可,以80银元的转租金将60升土地转租给罗布藏;丹科以70银元的转租金将60升土地转租给完玛。注726这种转租,藏语称之为“通仔”,获得寺院认可后,办理转租登记手续。拉卜楞的转租土地不同于农业区的转租,只一次性付清转租金后,不再向前农户交纳地租。
5. 伙种制、托耕制。青海的伙种制是在“种子由地主供给,劳力、耕牛及其他生产工具,均系佃户自备,生产结果,除去种子,两方平分,至于田赋捐税,由地主负担,差徭则由佃户支应”。注727托耕制是“地主缺乏劳动力时,可择村中有信用而体力强壮者,招为庄头,给予田地作为经营,所有农具、种子、畜力、肥料及一切生产成本,以及田赋、差捐,均由地主负担,而经营方法,悉尊地主旨意办理”,产品分配采取分成制。注728
租佃关系通过主佃双方约定而形成,一种是口头约定,一种是形成契约,各地习惯有所不同。青海的口约制在“租佃时地主与佃户口头约定租期、租额、赋税负担以及肥料、种子、牲畜之供给等,如双方认为合意,则口约成立,反之即解约,又此制于农业区各县,流行甚广。”契约制“租佃时凭中说合,订立文契由地主收存,契约中应载之双方权利义务大致与口约制同”。注729青海口约制与契约制没有本质的区别,订立契约时口头约定无须中人,而书面契约则需要中人。
宁夏租佃关系建立的习惯是在“田地佃人之前,书立契约,订定租额及粮差、公款之负担额,缴纳时期与方法等,并请中人画押,租佃始能成立。退租须于秋收后通告地主,叙明原因,然后收还租约,将租佃关系解除。惟亦有凭口头商定,不立契约者。”注730
甘肃一些地方,地租手续与地租期限长短有关,“大概租期在三年以上者,多觅保立约,短期租户,则只需请人作口头担保而已。如佃户诚实可靠,不荒废田地,则可年复一年,无形中变为长期佃户,亦不取立约手续。若就土地而言,水地多短期,旱地多长期,故履行立约手续者,多在旱地。”注731即租期比较长的写书面契约,租期短的用口头契约,一般旱地租期较长,订立书面契约,一些诚实的佃户即使长期租种,也不用写书面契约。河西“由业佃双方预先以书面契约或口头契约,言明缴纳生产物之种类与数量,按契约规定交租。”张掖“农民向地主租种田地,或为永久或系年限者,必须预先同人书写契约,以为凭据”。注732即使业佃双方要解除租佃关系,事先必须告知对方,告知时间一般均在夏田收获之后,“普通短期租户每年于秋天请地主分租田地若干,得允许后,即行翻犁,翌年下种。如地主不愿继续出租时,应于夏末通知佃户,如佃户不愿继续耕种时,亦须于夏末通知地主”。注733从这些习惯来看,佃户与地主之间完全是一种契约关系,而无强迫之事,甚至有的习惯对佃户长期租种土地是有利的。总的看来,在民国时期甘肃的租佃关系中,佃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淡薄,与章有义对徽州、史建云对华北地区租佃关系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十分相似,佃户对地主只有“单纯纳租义务”,租佃关系基本上契约化了。注734说明民国时期传统农业区的租佃关系已经摆脱了地主与佃农之间人身依附关系的因素。
近代以来天主教在宁夏有很大的势力,其土地也是租种给当地民众。磴口三盛公天主教堂的土地,教会为了扩大势力,规定承领人须先取得教徒资格,承领的地权属于教堂,耕种方法也要受教堂限制。“磴口县之人民,纯属佃户,其田均租自教堂,租率自行规定,其耕作及施种,须受教堂之限制,而租佃权人之取得,已须该堂之教民,苟非教民,即方丈之地,亦不可租得。”注735农民租种教堂土地,“收获按七三比例分配,教堂不劳而得七成,佃农终岁勤劳,仅得一饱。”注736宗教势力对租佃关系有很大的影响。
(二) 地租分配方法
1. 分成制地租
清代前期,本区域屯田实行的就是分成制地租。在招募民众到河西等地屯田时,国家为屯民提供了土地、耕牛、农具、籽种等生产资料,屯民承种屯地,即成为国家佃户,政府与屯民就形成了一种租佃关系,这种租佃关系以分成制为主。关于屯民承种屯田的分成比例,各地稍有所不同,有的官三民七,有的官四民六,有的则对半分成。《敦煌随笔》中关于屯地分成有这样一段记载:
赤金所属之鸦儿河、白杨河开渠筑坝,新垦上赤金溜泥泉等处地一千七百五十亩,因招户不及,即令赤金所试种,兵屯原地官收四分粮石,听候估发兵粮。近屯余地,照兵屯原地官民四六分收。佛家营新地因开种之时,工力较多,本年秋收官得三分,民得七分,次年四六分粮。赤金官屯新地试种三年,至癸亥年招民承种,一体四六分收……屯户借过籽种于秋收后,官民尚未分粮之时先行扣还,借过口粮、料草于屯民分得粮内自行交仓。注737
这段资料反映了当时嘉峪关外民屯中的官民按照四六分成的办法进行,而在具体分配中视最初垦地成本、大小有所不同,如成本较高的在第一年实行官三民七分成。雍正年间肃州的《屯田条例》规定:“招募屯户既定之后,所需籽种和州县存仓之粮或不敷,方行采卖。总系在官借给,秋成后,先行扣还。然后将余粮,官民各半平分。”注738在收获物分配过程中,先将政府出资部分扣除,剩余部分官民均分。关于屯田的分成,有学者指出:“嘉峪关内外屯区屯租分成比例不同,大概是由于关内各方面条件较关外为好的原因。”注739事实上并非如此,该学者只断取了《敦煌随笔》中“民得六分,官得四分”的资料,没有继续往下读笔者上文所引的这段资料,因此得出了这样对分成比例不同的解释。政府在规定屯田地租的分成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屯田成本的大小,关外赤金所的“官四民六”分成的前提是要求屯民在分成后将“借过口粮、料草”等自行交仓;而关内肃州屯田分成的前提是把政府借给的口粮、籽种等“先行扣还”,余粮官民五五分成。因此,关外是分成后政府再收回成本,而关内是政府先扣除成本再将余粮官民平分。
这种在政府与屯民间建立起来的分成地租办法,随着屯地民田化,对民间地租征收习惯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据清末民事习惯调查,有20余县实行分成制地租。实行分成制地租的地方和分成的比例如下:
安定,业主二分半或三分。西和,各分一半或四六分或三七分不等。岷州,伙种主佃各分一半。秦安,业主得十分之三。徽县,主佃各半。阶州,同上。文县,同上。循化厅,收获十成得交业主十成之三,或照收获之额主佃各分一半。西宁,主六佃四。红水县丞,以收获物之捆束计算,每十束地主三束佃户七束,亦有二八分,或四六分者。靖远,主六佃四,按亩则每亩一斗或七八升。渭源,主三佃七。狄道,同上。沙泥州判,多则四六分,少则三七分。正宁,主佃各半。环县,四六分。海城,主三佃七。通渭,主佃各半。永昌,业主得三分之一。余如抚彝厅、敦煌各处皆系主佃均分。注740
从民事习惯调查来看,分成制地租的分成比例大致有三种,即三七分成,四六分成,对半分成,只有个别地方实行二八分成。一般是土地质量不同分成方法也有所不同,如甘肃“川水地佃农分6成,地主分4成;山旱地则多以佃7地3比例分之。”注741土地质量越差,报酬越低的地方,佃户的分成比例越高。尽管各地有不同分成的民事习惯,但与主佃双方的投资多少有很大的关系,如果地主不仅投资了土地,而且还投资了籽种等部分生产资料,分成比例一般是对半分;如果地主只投资了土地,其他生产资料由佃户投资,其分成的比例大多数是佃六主四或佃七主三。北洋时期的调查显示,“甘肃佃田规则,凡籽种、农具、肥料由承佃者自备,地主于收获之后按四六或三七分算。无论山田、原田、水田,佃规皆同”。注742这种地租分配形式中,“田赋以地主完纳为主”,如果佃农租田过多,也“负担一部分田赋”。注743
伙种制、托耕制、佃仆制主要采取分成地租。如西和“伙种田地,或已业或当地招人耕种,业户与种地人按亩出籽种之半,至收获时,业主与种地人均分,称曰伙种。”注744通常的分发是将种子除外,主佃各分半数,“每届收获后,地主由地里分去或佃户收场脱粒后,地主分精谷”。注745定西县的分租,“租额由主佃预先议定,按若干成数分取粮食,多为主三佃七,间亦有主四佃六者。每届收获之时,佃户约同地主当场分用”。注746庆阳县各种租佃关系状况是:“活租,地主只出土地,收获按当年收成比例分配,一般是四比六或各半。伙种,地主出土地、牛羊、籽种、肥料,按议定比例分配。一般是四比六分成(地主占六成)。包山租,在地广人稀的山区,地主给承包户划山头,确定每年应交租额,有的粮草均分。按庄稼,出租人除出土地及全部牲畜农具外,并借给承租人粮食、住房等,收获按双方协议分配。”注747陇南一些地方的分成情况是在收获的时候,“有在田中当面与地主均分的,有上场后与地主只分种子的。其分配方法:有四六的,就是佃户得六而地主得四,也有均分的,地主与佃户各得二分之一,这完全视地主的宽吝为正比例。至于田赋的负纳,大概由地主代纳,与佃户是无涉的。但也有因佃户种的田太多,或因特殊的原因而两家分纳的”。注748宁夏中卫的砂田也是实行分成制地租,按照土地报酬实行三七分成,地主三佃农七。注749地主与农民对土地获益的分配,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情形,有的地方剥削重一些,有的地方剥削稍轻一些,剥削的轻重与主佃之间关系、传统习惯、土地肥瘠、租种土地的多少以及双方的投入有很大的关系。
青海的伙种制“种子由地主供给,劳力、耕牛及其他生产工具,均归佃户自备,所收产品,除去种子外,余由双方平分,至田赋由地主负担,差徭则由佃户供应”。托耕制的分成主要有三种办法:“①于生产额内除去种子、农具、畜力及赋税等费,各半平分。②以业七佃三或业六佃四比例分配,但地主得负担生产费用及赋税等。③以田场之大小,事先言定,给一定数量之正产品及多量之副产品,以作酬劳”。注750撒拉族的分成制地租有三种,即分庄稼、伙种和分捆子,“地主至多出一半种子,耕种和粮食款全由农民负担,收获物与地主对分,农民实际只能得到百分之三十至四十。”注751民和“地主无人力耕种,租地于他人,至秋收后分捆者,有四六、三七两种分法,俗谓分伙种”。注752东乡族分成条件和分成比例是:“地主出一半籽种,剩下的一半籽种以及牲畜、农具、肥料等皆由佃户负担。收获后,粮食、柴草等一切产品双方平分。”注753湟中大寺沟回民的租佃方法为按亩分粮,“所用种子由地主租户分摊,一切差徭杂款均由地主负担”。注754化隆回族地区的租佃关系中,实行三七分,即70%的收获物归佃户,30%归地主,但土地上所承担的差徭由佃户承担,因当时国民党苛捐杂税比较多,地主一般多采用这种方法。注755门源回族地区的分成制地租主要有两种:一是伙种,“地主出土地、耕畜、种子,由佃农耕种,秋收后,扣除种子和耕畜饲料,余下的捆子由租佃双方对半分”,伙种的形式在当地很流行;一是借种,“农民有自己的土地和耕畜,但播种时没有种子,因此由地主出种子,等秋收后,先扣除种子,然后再对半分”,注756这种租佃关系的剥削程度比伙种更高。从收获物的分成比例来看,少数民族地区的分成制地租是主佃对半平分,但各地有一定的区别。在分成时,地主所出一半种子的除与不除,地租率是不一样的。除去种子后再平分,佃户所受剥削比不除去种子平分要重一些。
甘南藏区的寺院与佃户之间按照成数分割地租。根据寺院与佃户在耕种时投资的不同,其分成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寺院地主只出土地,佃户出劳力、肥料、种子等,在分成时佃户扣除种子与寺院平分;一种是由寺院出种子,作物收获后先将种子还给寺院,然后佃户与寺院均分;一种是佃户与寺院各出一半种子,收获物双方均分。在上述三种分成关系中,第一种最为普遍。注757拉卜楞寺的另外一种分成制是将土地分成两份,一份收获物归寺院,一份收获物归农户。如下塔娃全村共租种寺院土地480升(土地面积单位,指能下种480升的土地),其中240升均分给6家农户,每户40升,成为份地,全部收获物归农户;其余240升是寺院的自营地,由6家农户承担全部劳动,收获物全部归寺院。注758这种制度表现在地租分配方法上,属于分成制地租,分配方法类似于五五制;表现在地租形态上,有属于劳役地租与实物地租相结合的形式。夏河土地租佃关系之所以与藏区其他寺院有所不同,主要因为夏河接近农业区,寺院的土地租佃习惯受农业文化的影响较大而形成的。
宁夏天主教堂出租的土地也实行分成制地租。三盛公农民租种教堂的土地,“纳税不论丰歉,以三盛公渠所灌溉之田亩,按照教堂三成,佃户七成计算;渡口堂渠按教堂二点五成,佃户七点五成,补隆淖渠按教堂二成,佃户八成之标准公平分之”。注759就单从地租而言,不论三七还是二八分成表面看似公允,但租种教堂土地的前提是加入教会,教民要为教堂承担其他更多的义务,其中的不公平就可想而知了。
2. 定额制地租
据清末民事习惯调查,定额制地租在本区域大部分地方存在,有的是实物地租,有的是货币地租。据清末调查,各地定额制地租征收情况如下:
皋兰,每亩计租钱二串或三串不等,如照收获物计算则主三分佃七分。张掖,每亩一斗。河州,按下籽种之数并分别水旱地计算,下籽种一斗,水地认租三斗或二斗五升,旱地认租二斗或一斗五升,如照收额则主佃各半。平凉,每亩租三升至五升不等,如按收额主三佃七。静宁州,每垧租麦一斗或一斗二升(垧系甘肃俗用之字,土人云二亩半为一垧)。华亭,每亩五升,折钱则二百文。隆德,每亩五升,照收额则主佃平分。董字县丞,每亩七八升至一斗。宁州,每亩一斗至二斗。合水,每亩麦一斗。泾州,认租之法有三:其领牛种而所收均分者曰伙租,按亩起科而不问丰歉者曰租种,折钱交纳者曰佃种。灵台,同泾州。崇信,分山地、川地,山地每亩三升,川地每亩一斗。固原州,每亩二三升不等,抑有农器、耕牛系业主资助,获时均分者。陇西县丞,每垧一斗五升。会宁,川地每亩租二分,山地每亩一分五厘,有以收获之数计算者,每石租二斗。伏羌,地有厚薄,按亩分等,上等每亩纳钱二串,次等一串五百,下等一串。如系川沙山坡,承认租粮亦分等次,上等出市斗麦一斗,次等八升,又次等五升或三升。抑有照收获之额计算者,主佃各半或主四佃六剖分。洮州厅,每亩租八九斗,亦有五六斗者。秦州,每亩二三斗不等,亦有主典平分者。清水,分租课、伙务两项:租课照地肥瘠计垧,课算山地每垧四五升,川地一斗;伙务则于收获打碾后,按所得之数两半均分。礼县,川田每亩五升,山田三升。宁夏,每亩三斗或二斗不等。宁朔,每亩租钱一二串或三四串不等,亦有按收获之物平分者。中卫,每亩租钱一二串不等。碾伯,每亩租一斗三升。武威,每亩四斗或二三斗不等。镇番,分上中下三等,上等每亩三分,中等二分,下等一分。平番,水地以亩计算,旱地以籽种计算,下籽三升约地一亩,认租一斗。肃州,按亩计算,不过十分之二。毛目县丞,每亩一斗。安西州,每田一块,出租一斗五升。玉门,每亩租银二两。注760
从民事习惯调查来看,定额制租额的多少与土地质量有很大关系,一般地,平地、水地租额较高,山地、旱地租额较低。本区域的定额制地租既有实物,也有货币,但是由于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非常低,以实物地租为主,只有个别地方尤其是城市郊区的菜园、果园等土地征收货币地租。甘肃“纳租方式,以物租最为普遍,钱租次之。”在实行定额制地租中,“以陇东区最低,兰山区最高,普通川水地每亩须纳麦豆或秋禾0.3—0.9石(市石),山旱地0.2—0.3石,钱租川地每亩稻田有纳12元者,山旱地1—2元,而以附廓之地为最多”。注761定西县的定额制既有谷租,也有钱租。定额规定“佃户向地主缴纳定额之租谷,无论年岁丰歉,不得短少,普通每垧纳租谷二斗(一垧合二亩半)”;钱租“主佃事先约定不论粮价高低,每垧纳钱若干,采用此种办法者,多因地主离土地遥远,或系庙田、学田与同类性质之公田,按地之好坏,每垧五角至二三元不等,县城内外菜园,每垧纳十元至十五元不等。”注762城市郊区的种植蔬菜等园艺之地的地租最高。
学田一般都是定额制地租,既征收货币地租,也征收实物地租。华亭“学田共三顷四十五亩,征租银十两三钱五分……又有刘家磨学地三十二亩,收租粮七斗一升,系华亭市斗;又收麻三十五斤,新归学内。仪山书院学田在皇甫山,生员贾必明捐地七十五亩,租钱一千二百文;又有更名里、圣女、化平共地二百三十七亩,租钱六千零”。注763
少数民族地区也实行定额制地租。化隆的定租的租额“一般以种子多少确定,山旱地1升地(下种一升的土地,下同)租子2升租,平旱地1升地租子交2.5升至3升。按:当地一般每亩下种2.5升,产量约1斗3升(1斗150斤)。以此计算,每亩需交租5升至7.5升,但也有一亩交1斗2升的。所以剥削量一般为50%—75%”。注764门源的定额租有两种,一是交实物,“每一石地(33亩)交一石租粮(1500斤)”;一是货币地租,“一石地交四钱银子”,这种地租形式多半是寺院的土地。注765湟中上五庄租额按亩征收,最高者5升,中等者4升,最低者3升,“遇有荒年则按情形轻重酌量减租”。注766
清真寺也实行定额制地租,如清朝咸丰十一年(1861年)广和县三甲集西大寺“捐资碑”记载了清真寺土地出租地租情况,“每垧议定租,干净粮食三斗,照种交租”。注767所谓干净粮食是指脱壳的粮食,按照当地的收成,地租率是属于双方都能接受的范围。
青海藏区的寺院和土司统治区的地租大多数属于定额地租,不同于以汉族为主的农业区,实物的种类也有所不同。寺院土地大部分出租给“塔哇”(农奴)、“拉德”(神庄、香火地)和“穆德”(属民),“租率一般占总产量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以上,并按地亩附加柴草、酥油及送礼等,连同租率总额即达总产量的百分之五十左右”。注768佑宁寺“每一石种子地(约合四十亩,一亩地种二升半种子)要收五斗地租。一升种子地要收四两清油,即每亩地要收十两清油。每亩地还要收十斤草。每石地的租户还要给寺院砍柴两天,不够五斗的至少也得替寺院砍柴一天。每石地的租户要给寺院送十袋土,作为上房泥之用。至于昂里的地租,一般是每一石种子收五斗租,每亩地交清油三斤,草三十斤。每一石地还要交猪肉七八十斤,租户要替寺院砍柴两天,另外再送馍若干。”注769在土司辖区,也以定额制为主,如夏河通常是种1斗(约合6亩)地交1斗租,当地每斗约等于15市斗,若以亩计算,每亩地的租子约合2斗5升;临潭“每斗地租额三市斗青稞”。注770在以汉族为主的农业区,实物地租只征收土地收获物,但青海寺院出租土地,征收的地租有粮食、清油、柴草、猪肉、馒头等,甚至修建寺院所需要的土都在征收范围之内。寺院地租征收的物品,是佃仆制租佃关系的典型反映,也反映出寺院对佃农的剥削是很沉重的。
分成制地租和定额制地租并不是绝对的,一些地方,既有分成制地租,也有定额制地租。如会宁县韩家集的地租有两种形式,“一为‘死租子’,一为‘分份头’。所谓死租子是不论年成的好坏,均照双方议定的租额交付地租,小麦与糜谷各半。所谓分份头,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在会宁的28户半自耕农建立的31个租佃关系中,“分份头”24个,“死租子”7个。在16户佃农建立的17个租佃关系中,“分份头”15个,“死租子”2个,注771分别占88.2%和11.8%。在河西地区,张掖定租占80%,分租占20%;酒泉定租占20%,分租占80%。注772有学者研究认为,本区域实行分成制地租的地方约占37%,实行定额制地租的地方约占63%。乾隆刑科题本的分成租与定额租总件数为881件,其中分成租97件,占11%;定额租784件,占89%。而甘肃总共有6件,其中分成租2件,占33.3%;定额租4件,占66.7%。注773这个比例和清末甘肃民事习惯调查的比例基本吻合。
(三) 地租率
地租率不仅反映在租佃关系中业佃双方所获得的报酬,也反映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程度。晚清时期,在宁夏平原每亩平均产量为稻米七八斗或大麦六七斗,1斗米约合40斤,1斗大麦约合35斤。当地好米售价为制钱450—550文。每亩收获量换算成制钱大约3150—3600文,每亩钱租为1700文。注774依此计算,宁夏平原的地租率为47%—54%。北洋时期调查,甘肃“山田、原田之租率,上地每垧三四串文,中地二三串文,下地一串或数百文;水田每垧六七串”。注77520世纪30年代调查甘肃普通规例,“山地一亩年缴租子一斗至二斗,原地约三斗,川地约四斗至六斗(水田较多,每垧不过二石)。尚有三七成或四六成分束捆者,即收获后将根茎叶颗束为小捆,地主分三成或四成,佃农占七成或六成。”注776全省如此,各地又有很大的差别,如泾川“佃农对于地主每年每亩纳租麦一斗二斗不等”;平凉“佃农每年纳租夏禾一斗,秋禾二斗。”注777金塔“佃农租种地主之地,视地之肥瘠为出租之多寡,普通每年每亩地租麦二斗至三斗不等,粮草由佃户承纳,其他一切款项由地主承纳,与佃户无涉。”注778固原“全系谷租,每亩麦或豌豆,最高纳8斤,最低纳4斤,普通纳6斤。荞麦或莜、燕麦,最高纳6斤,最低纳3斤,普通4.5斤。以上系平原旱地,若山坡旱地,则普通每亩麦或豆纳4斤,荞麦或莜麦纳3斤。”注779渭源没有土地的向有土地农家“团租”土地,“每年收粮输田主以十分之二三,余粮即为赡养之资”。注780海原县“贫者租种人田,仝人立约,言明年期,并十中之二分或三分租息,至收获后,照叚[价]归还”。注781从上述各县地租情况来看,甘肃地租普遍比较低。如果遇到自然灾害,业主还要酌情减租,如“天水田地,每年亦止收获一次,其租种之法,佃户与业主,各半分租。倘遇天灾流行,由业主视察确实,酌量减让”。注782表2—9是1935年关于甘宁青地租及其与地价的比率。
表2—9中的钱租、谷租与分租均折合为银元数,并按照每亩普通地价求得每亩租额与每亩地价的百分比。在甘宁青三省宁夏租额最高,甘肃次之,青海最低,究其原因主要是三省耕地生态环境不同所致。甘肃水旱平均地价为17.5元,钱租、谷租、分租三种地租分别占地价的11.4%、12%和13.7%。以全国平均地价每亩为32.6元,则地主投资所得之周年利润,用钱租为16%,谷租为约13%,分租为约14%。相关研究表明:“我国南部各省,佃农之百分率较大,租率亦较重,故每亩租额大部超过地价百分之十以上;北部各省则以地力瘠薄,故每亩租率亦较轻”。注783尽管如此,甘肃每亩租率均超过10%。再看表2—10。
表2—10中关于纳谷租法的统计数据,笔者曾根据各地农作物的亩产量进行地租率的计算,但所得结果无法说明地租轻重的真相。诚如前人所言:“在纳谷租法下,地租高低似相差甚大。但如云轻重,尚须明了土地之类别,升斗之大小及生产量等等。否则轻率从事,错误殊多。”注784但从表2—10及前面的论述来看,纳租谷的地租率显然低于分租法的地租率。而至于分租法的地租率,皋兰地租率最高,地主要获得收获物的75%,隆德最低,地主只获得收获物的12.5%,各地平均地租率为35.3%。由此可以看出,甘肃的分租法的地租率平均水平略低于卜凯所调查的11处40.5%的平均线。注785这也说明甘肃大部分地区地主对佃农的剥削程度比中国东部地区稍轻一些。由于地租较轻,甘肃个别地方少数农民因租佃或雇用而置产,成为自耕农,如“固原西乡有自静宁来者,初为人佣,数年之后,即自开垦,又数年即成富有……此间有一租佃习惯,乡间大地主,往往招致丁壮,使其力耕,将来分给田地,以酬其劳”。注786如果地主对佃户剥削很重,收取高额地租,这些佃农就没有机会转变成自耕农。
少数民族地区土地面积计算方法不同,地租率也不同。有的地方以“斗”来计算,如拉卜楞寺的1斗地就是可以下1斗(当地每斗约合15市斗)种子的土地,约合6市亩。地租是“斗地斗粮”或“斗地半斗粮”,注787即租1斗地交1斗粮或半斗粮的租子。青海的谷租制度也是“租地一斗,于收获后纳租一斗,其地较劣者,尚可减少”。注788有的地方农作物产量以种子的倍数来计算,几种重要的作物种子与产量的倍数是青稞5倍,马铃薯7倍,小麦3倍,豆类2倍,平均为4.25倍。注789因此,如以斗地斗粮计算,地租率为23.5%;如以斗地半斗粮来计算,地租率为11.8%。另据马鹤天1936年5月25日与夏河喳喳滩寺(音)附近数家回汉民交谈,“据云系由河州避难而来,所种之田,系租自寺中,每斗地每年可收青稞三四斗,纳租青稞面二十斤(每斗可得面六十斤)。”注790如果以斗地产量3—4斗计算,可磨青稞面180—240斤,而纳租只有20斤,每斗地的租率只有11.1%—18.33%。单从地租来看,寺院对佃户的剥削率是很低的。但凡租种寺院土地的佃户,还要为寺院负担各种劳役,寺院的修建、喇嘛的出行等都是由佃农当差。如果是寺院公差,佃农要自备一切;如果是昂欠与活佛的私差,“可管老百姓的吃食”。注791在以寺院经济为核心的地区,佃农不仅要缴纳实物地租,而且还有劳役地租。
地租率的高低与许多因素有关,卜凯指出:“各地地租率的高低,大都由于风俗习惯的不同,地价的高低,土地的肥瘠,栽培作物的种类,耕耘方法的精粗,歉年减租的规定,地主供给资本的多寡,及地主能否因土地所有权而增高社会上的地位等,而大有区别。”注792在卜凯列举的这些因素中,对甘肃地租率影响最大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与土地肥瘠有关系。在甘肃各地的租佃分配中,地力肥沃则租额较高,地力瘠薄则地租较低。甘肃习惯是“上地地主六成佃户四成,中地地主与佃户各得五成,下地地主三成佃户七成。”注793表2—10分租法中“仅景泰一县,因土地过瘠,尚行二八制外”注794,其他各县分别为三七制、四六制或五五制。又如会宁县的分租制中川地“四六分是最普遍的”,“租山地的个案共有四十二个”,其中35个是分租制,“三七分者占十八个,二八分者占十一个,超过三七分者五个。”注795在城市郊区土地收益较高,地价也高,地租率也比较高。宁夏“省会附廓良田,多为鲁人租佃,地主对租金常任意增加,对租期常任意缩短,所以佃农的经济状况也不见佳”。但在其他县份,“因地广人稀,经营粗放,出租者多,承租者少,租额尚未超过定额,大概多为‘现物地租’,约合地租生产物总额的十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十”。注796从宁夏的例子就能看出土地肥瘠与租率之间的关系。
二是与业佃双方对土地的投资多少有关。如果业主不仅投资了土地,而且还投资了种子等部分生产资料,分成比例一般是对半分;如果业主只投资了土地,其他生产资料由佃户投资,其分成的比例大多数是主四佃六。平凉和武威的一般情况是“农具、肥料、种子等均由佃种者自行负担,由佃方承地主完粮者,亦极多,庄家收获后,按收获量分给地主三分之一。”天水是农具、肥料等由佃户承担,种子由业佃双方均摊,“租额按收获量平分。”注797固原“佃农多系外县客民佃田耕种,年租多寡不等,由地主给牛及种子,收获粮食,各半均分。”注798河西分租的方法是“地主供给土地,负担田赋及捐税,佃户供给耕牛、劳力、种子及生产工具,并无额外差徭,生产结果除去种子其余对分,或主四佃六之分配,亦无押租及其他之苛扰。”注799正如卜凯所言:“对于分成租的制度,在中国北部,最为普通,但有时亦因地主是否借给种子肥料或房屋等而稍有差异。”注800在笔者看到的材料中,地主给佃户提供耕牛、种子、农具的情况很少,五五分成在甘肃所占比例极小。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地主没有投资种子、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地租率大约在30%;如果地主投资了种子、耕牛和农具等,地租率则达到40%以上,超过50%的极少。
在近代租佃关系中,有一个问题不能忽视,即苛捐杂税由谁来承担的问题。由于苛捐杂税所占份额很大,因此,在佃户承租土地时,当面要议定杂差由谁来负担,一般是以租额的名义由佃户为地主负担部分或全部差役。由于近代的苛捐杂税比田赋还重,因此,表面上地租率不高,使“地主在名义上获得轻租的美名,但实际是把自己应有的负担,名正言顺地转到佃户身上,而佃户并没有得到轻租的便宜,或有时比重租还要重些”。注801因此在考察租佃关系中的地租率时,还要对田赋及其附加税、差役等进行考察,才能对农民负担做出清晰的判断。
(四) 地租形态
从上面的论述中来看,本区域的地租主要有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和劳役地租三种形态。
在传统农业经济地区,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兼而有之,而以实行实物地租为主。据1934年对甘肃31县的租佃形态统计表明,谷租占51.2%,钱租占14.3%,分租占34.5%。注802各地租佃习惯不同,地租的形态不一,如河西地区主要是实物地租,“无钱租”。注803陇东、陇南、洮河流域及旧兰山道属一带,“纳租谷法与粮食分租法相埒,皋兰一县,间有纳租金法者,但除城郊外,他处无之。”注804皋兰、临洮城郊“最好水地亦有每年纳租洋十元至十五元者。”注805即在城郊种植蔬菜等上好的土地出租时,才实行钱租。又如对155户农家调查中,“地租形态,及全部为物租,虽有钱租但所占成数微不足道。”注806秦安县货币地租只占3.58%,实物地租占96.4%。主要是县城周围种植蔬菜的佃农缴纳货币地租,为定额地租,“且系预缴,地主可以不负风险”。注807陇南包租、分租(实物地租)最为普遍,钱租占少数,力租逐渐衰落。西和、礼县称钱租为“干租”,每亩4—5元,租户不仅要缴纳“干租”,还要“供应地主所需要的蔬菜”。力租的方式比较特殊,有一种“招搬家”的力租方式,即人力单薄的,招留租户供给小屋一二间,佃户寄住在地主家,薄田数亩,免租种地,地内收获物全部归佃户,但“其劳力供给地主无代价使用,以作交换条件”。注808陇南也有力役存在,表现形式与其他各县差不多,佃户向地主缴纳地租外,尚有特别劳役,即“地主家里冠婚丧祭等大典,不消说佃户须去帮忙,做最笨重的工作;即地主修建房屋,佃户也须去帮忙”。注809在甘肃各县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人情社会,因此“农民们并不知道计算劳力与时间,由于传统观念的欺蒙,认为这是应该的。借此混个饱肚子,农民已觉满意了”。注810可以看出,在租佃形态方面,甘肃以物租为主,劳役地租是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钱租所占比重不大,除了城市郊区土地肥沃的菜地,而其他土地很少有钱租。
宁夏平原农业环境比较优越,农业耕作以水田为主,钱租占有重要地位。如晚清时期,宁夏平原“地主一般是按货币收租,每年每亩约为制钱1700文。但是也有些地方,地主出租土地要收取收成的半数,作为实物地租”。注811据民国时期调查,宁夏县佃农交纳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各占一半,货币地租水地每亩一般4元,最高5元,最低3元;旱地每亩一般6元,最高8元,最低4元。实物地租水地一般每亩纳大米2斗,最高3斗,最低1斗;旱地每亩纳小麦一般3斗,最高4斗,最低2斗。宁朔县主要有包租制和收获分成两种,以货币地租为主,约占7成,实物地租约占2成,粮食分租约占1成。货币地租水旱地每亩一般为4元,最高7元,最低3元。实物地租水地每亩一般纳大米2斗,最高4斗,最低1斗;旱地每亩一般纳小麦2斗,最高3斗,最低1斗。平罗县实行包租制,货币地租占3成,实物地租占7成。货币地租旱地每亩一般4元,最高6元,最低3元;实物地租旱地每亩一般纳大麦或小麦2斗,最高3斗,最低1斗。金积县实行包租制,实物地租占7成,货币地租占3成。货币地租水地每亩一般4元,最高6元,最低3元;旱地每亩一般5元,最高7元,最低4元。实物地租每亩一般纳租大米3斗,最高4斗,最低2斗;旱地每亩一般纳租小麦4斗,最高5斗,最低2斗。灵武县包租制和收获物分成制各占半数。货币地租每亩一般4元,最高7元,最低3元;旱地每亩一般5元,最高8元,最低4元。实物地租水地每亩一般纳租大米3斗,最高5斗,最低2斗;旱地每亩一般纳租小麦4斗,最高6斗,最低3斗。中卫县主要是包租制,货币地租占8成,实物地租占2成。货币地租水地每亩一般3元,最高4元,最低2元;旱地每亩一般4元,最高5元,最低3元。实物地租水地每亩一般纳租大米2斗,最高4斗,最低1斗;旱地纳租小麦数量与水地同。中宁县主要实行包租制,交纳实物地租占55.5%,交纳货币地租占3.7%,二者兼而有之者占40.8%。实物地租水地纳租大米一般2斗,最高4斗,最低1斗;旱地每亩纳租小麦一般1斗5升,最高3斗,最低1斗。货币地租水地、旱地每亩一般4元,最高6元,最低3元。注812另一调查也反映了同样的问题,宁夏、朔宁、平罗等县,有钱租、谷租和分租3类,“维常多采用钱租”。如灵武河忠堡钱租占70%,分租占30%;每亩钱租4.8元,分租主二佃八。贺兰立岗堡钱租占80%,谷租占10%,分租占10%;每亩谷租2—3斗,钱租3.85元,分租主佃平分。平罗县城钱租占70%,分租占30%;每亩钱租14.5元,分租主四佃六。磴口四坝钱租占40%,分租占60%;每亩钱租5元,分租主三佃七。注813从宁夏平原的情况看,在生态环境比较好的地方,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兼而有之,且钱租占有很大的比例。
青海地租情形相对比较复杂,在汉族农业区以货币地租与实物地租为主。货币地租,是按照当时的粮价定纳租标准,钱租通常水地每亩3—5元,旱地1—3元;谷租水地每亩纳租2斗,旱地每亩纳租5升。注814互助县租佃关系的建立,“须有素日深交感情,而地主对于佃户待遇,甚为苛刻”。纳租方式有三种:一是纳租金,每亩最高者1元5角,中等者1元,低者6角,多于秋后缴纳,如提前缴纳,当可减少十分之一或五六;二是纳租谷,每亩最高者5升,中等者3升,低者2升余;三是分租,水地多均分,旱地均为四六分,涝地均为三七分。注815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除了货币、实物地租外,还有劳役地租。青海互助土族地区的劳役地租有两种:“一种称为‘过差’。解放前,马家军阀的差役非常繁重,一些和马家军阀关系较少的地主为避免差役,就把部分土地租出去,不收租谷,但承租者得根据所租土地的数量,替地主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差役……一种是地主租给农民一两亩或两三亩地,不要租谷,但农民得经常替地主做活,随叫随到,不给工资,只管饭吃,闲时才能种自己的地,这是地主直接剥削农民的劳动力的办法。”注816保安三庄高赵李村“当地主与佃农发生租佃关系时,其字据上便规定佃户一年中须有一人为地主无偿劳动15日。还有少数佃户用2/3的时间为地主劳动,地主不给报酬(工资)……当庄稼三忙时,首先要为地主劳动,种庄稼首先要把地主的土地种好后,才能耕种自己的土地。除成年男女为地主做农活外,家中之女儿还为地主做家务劳动,如地主家中之‘丫鬟’一样。”注817互助县红崖子沟合尔邦社“租种地主一斗山旱地(约合四亩),每年需给地主服劳役二十天左右,劳役形式为割田二十天或割田十天加拔草十天……也有以劳役十到十五天为限的”。注818湟中上五庄“租子以实物为主,也有以钱和劳力折算的,如在癿纳村,劳动一天抵一升粮”。注819东乡族地区“残存有劳役地租现象,如在耕种季节,附近的佃农首先为地主无偿劳役数日。在平时,佃户也常被地主叫去做零活”。注820传统农业区,个别地方也有劳役,如清水县地主“多为不劳而获之人,粮食燃料,皆为佃农供给,劳役亦由佃农代行,若有婚丧建筑之事,佃农则携猪带羊,担米挑柴,疾趋而至,供其驱使。”注821在笔者翻检的关于民国时期甘肃租佃资料中,在汉族农业区地主额外役使佃农,像清水的情况比较少见。
寺院和土司的租佃方式是建立在劳役、实物地租以及对佃户经济超经济剥削等基础之上的。寺院的实物地租“通常每斗(一百斤)籽种地(约合四亩)纳租谷五升,以好地、坏地每亩平均产量一百五十斤计算,四亩地合六百斤,纳租谷不及十分之一,光计算实物地租,则寺院比一般地主的剥削量轻。但超经济剥削和劳役地租却很重”。注822寺院交纳的实物地租包括粮食、清油、草、柴、猪肉,甚至有馒头等。如租种佑宁寺滩土地的“庄头”除了通过“揽头”给寺院交纳地租外,还要“每升地要交四斤草,四两油,另外还要为寺院出劳役——磨面、碾场、晒麦、背柴及其他各项杂活。据估计每年不论种地多少,每户都要做无偿劳役约一百个工日以上”注823。互助县“霍尔郡村农民李文生,解放前租佑宁寺章嘉昂的土地,每石籽种地租纳谷五斗,青稞、麦子、豌豆均可。又规定每亩地交清油三斤,草三十斤。一石籽种地约合四十亩,就须交清油一百二十斤,草一千二百斤。此外又须交猪肉七八十斤。每年还得送馍一次,一二口袋不等。昂中叫去砍柴服役,随叫随到,天数不限”。注824佑宁寺土观昂“一般地租是斗地五升租(歇地也要交)。额外剥削有:每年十月佃户要给土观昂送油炸馍馍,每石地送十背斗,每个油炸馍馍均有规定尺寸(长方形,约长一尺),不合格要罚一倍。另外,每斗地交草一百斤。劳役每年五至十天,主要是驮木头、驮土、修房等”。注825夏河农民“所耕土地,所有权均属寺院,每年按期纳租。农民租田多寡无定,二三斗地者有之,一石地者亦有之,普通五六斗地。每斗约合六亩余,每斗地租仅青稞一斗,每斗约合十五市斗。”注826租种拉卜楞寺的农民主要交纳实物地租,“每斗地之地租,只稞麦一斗,每斗约合十五市斗,若以亩论,每亩租子二斗五升。每年交租一次,农民多于作物收成后,赴寺院交纳之。”注827
土司统治地区以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为主。玉树部落习惯法规定,属民耕种土官的土地要承担各种实物和力役,如囊谦千户直辖的香达百户属民一年耕种10亩份地,必须为千百户承担的义务有:①给囊谦千户、香达百户、彩九寺冲尼活佛应支近30个日人工,30个日畜工耕种庄园农田。②向囊谦千户、香达百户、甘达寺送礼品和缴税钱。③春秋两季负责支应千户和冲尼活佛庄头所需要的食物、马料和薪俸。④负责甘达寺收税人员的食物、马料和薪俸。⑤承担千户委派过境庄头的食物、马料所需。⑥在春秋两季为千户及冲尼活佛放债管理人员缴纳佣金和供应生活费用。⑦向初一寺缴纳防雹费用。⑧负担千户放马人的肉食。⑨支付千户家念“格里经”的花费。合计为每户缴纳75斤青稞,15斤酥油,3只羊,1包大茶,240斤草。注828耕种卓尼杨土司兵马田的人家,“对土司负责有力役与财赋上的种种义务,比如纳粮、纳钱、纳柴草、当兵、当乌拉等。”注829纳粮、纳柴草属于实物地租,纳钱属于货币地租,“依照传统规定,每户每年应交土司青稞卓尼斗1.5斗,合公斗4.5斗(约45老斤,每老斤600克),制钱300文,及草一背或柴一背”,注830这种“乌拉”属于劳役地租。乌拉汉语是“公差”的意思,“乌拉的种类,以服役者的品类分:有所谓乌拉(仅指人)、乌拉牛、乌拉马、乌拉车等等。以服役的时间久暂分,又有所谓长乌拉与短乌拉二种。大致讲来,服役十日左右及以上的长乌拉,每户数年间可轮流一次,至于服役两日的短乌拉,则每户每年可着数次。”注831租种兵马田的佃农,一是要自己准备兵马,随时“以供调遣服役”,这是力租形态的表现;二是每农户要缴纳1斗粮1车草,这是物租形态的表现;三是每户缴纳300文制钱,这是钱租形态的表现。因此,在卓尼的租佃关系中,“是具备了地租的各种形态——力租、物租与钱租。”注832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看出,在上述三种地租形态中,实物地租占主要地位,各地都有实行;货币地租主要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有的地方货币地租和实物地租兼而有之;劳役地租主要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实行,以少数民族地区、土司和寺院劳役地租为多。从地租形态的分布情形来看,民族地区农民所受到的地租剥削比以汉民族为主的农业区更重、更残酷。仅从地权关系与剥削程度来看,20世纪50年代中共在藏区发动的民主改革是必要的,对藏区社会改革是有进步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