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域外有关诉讼请求类型化的基本情况
有关诉讼种类的立法,最早见于罗马法。近代以来,各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大多设立了行政诉讼类型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各国行政诉讼承担的任务不同,诉讼类型也有所不同。
1.法国的行政诉讼类型。法国行政诉讼类型主要依据法官判决权力的大小进行划分。法国行政诉讼类型主要分为三类:(1)完全管辖权之诉。在这种诉讼中,法官可以行使全部的审判权力,可以变更、撤销行政主体的决定,可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也可以判决行政主体赔偿损失。典型的完全管辖权之诉是关于行政主体的损害赔偿诉讼和关于行政合同的诉讼等。(2)撤销之诉。在这种诉讼中,原告要求法官撤销损害其利益的违法决定,法官权力是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对不合法的决定判决撤销。(3)解释审查之诉。在这种诉讼中,原告仅仅请求法院解释行政行为的意义、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要求法院撤销和变更行政行为的诉讼。法官除解释和审查行政行为的意义和合法性外,没有其他权力。此外,根据诉讼标的的性质,法国的行政诉讼类型还可分为客观的行政诉讼和主观的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违反主观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地位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是主观的行政诉讼。
2.德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德国的行政诉讼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撤销之诉。即原告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某个行政处分的诉讼。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即经由法院的撤销判决除去行政行为的效力,从而使原告的权力恢复到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况。(2)课予义务之诉。即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为一定行为的诉讼,课予义务之诉在性质上是属于给付之诉,不能直接形成法律关系,需要借助被告的行政行为。(3)一般给付之诉。即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特定的给付(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除外)的诉讼。(4)确认之诉。即原告起诉要求法院以判决确认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存在特定法律状态的诉讼。除此之外,德国的行政诉讼类型还包括规范审查之诉、机构之诉和团体之诉等。
3.日本的行政诉讼类型。日本的行政诉讼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抗告诉讼。即原告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抗告诉讼包括撤销诉讼、无效确认诉讼、不作为的违法确认诉讼、课予义务诉讼和预防不作为诉讼等。(2)当事人诉讼。即在有关确认或者形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处分或者裁决的诉讼中,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被告的诉讼以及有关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诉讼。当事人诉讼分为形式上的当事人诉讼和实质上的当事人诉讼。(3)民众诉讼。即诉讼结果与原告的权利、利益不一定有直接关系,而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以维护法律规范为目的的诉讼。(4)机关诉讼。即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相互之间的权限争议的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属于客观诉讼,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提起。
4.英国的行政诉讼类型。英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分为一般的救济诉讼和例外的救济诉讼两大类。一般的救济诉讼是指原告依照普通程序请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判的诉讼。一般的救济诉讼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申请阻止令之诉。即当事人请求法院禁止行政机关实施将要进行或者正在进行的越权行为的诉讼。(2)确认判决之诉。即原告要求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确认而提起的诉讼。(3)损害赔偿之诉。即原告要求行政机关就其损害予以赔偿的诉讼。例外的救济诉讼,是指原告依照特别程序请求王座法庭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判的诉讼。例外的救济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申请调卷令之诉。即原告要求王座法庭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诉讼。(2)申请禁止令之诉。即原告要求王座法院禁止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以外进行活动的诉讼。(3)申请执行令之诉。即当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原告请求王座法院命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诉讼。(4)申请人身保护状之诉。即原告针对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提起的诉讼。此外,行政诉讼类型还包括限权依据令之诉、诉讼促进令之诉,前者是指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某些特权的诉讼;后者是在下级法院诉讼迟延时,申请衡平法院命令推进诉讼进程的诉讼。
5.美国的行政诉讼类型。美国的行政诉讼类型与英国的行政诉讼类型比较相似。主要包括四种:(1)申请确认判决之诉。即原告请求法院宣告某个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诉讼。(2)申请禁止令之诉。即原告请求法院制止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行为的诉讼。(3)申请强制令之诉。即原告请求法院强制行政机关履行对原告的义务的诉讼。(4)申请人身保护状之诉。即原告请求法院发布命令使其免受非法拘禁的诉讼。此外,美国还存在代表人诉讼、纳税者诉讼、关系人诉讼、补救诉讼等类型,这些诉讼大多带有公益诉讼的性质。
可见,在域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法院已经发展出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诉讼规则。反观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虽然在判决方式的规定中隐含了部分行政诉讼类型的内容,但是在诉讼请求、起诉条件(诉的适法性)、诉的理由具备性等方面还有许多欠缺,亟需加以完善。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列举了行政诉讼种类。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之种类”:前条所称之行政诉讼,指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及给付诉讼。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条既是对“具体的诉讼请求”的列举,也是对诉讼种类的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