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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货币与信用

第1章 货币的必然性

人类生产共同体原则上可由两种方式构成。第一,它可以被人类自觉地加以调节。在这种方式下,无论其规模大小,即不论是自给自足的家长制家庭、共产主义部落,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可以通过其自创的组织和机构,代表社会意识来行事,确定生产的规模和方式,并把所生产出来的社会产品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在可用于生产的自然的和人力的条件既定的情况下,所有关于新产品制造的决策,诸如生产方法、地点、数量、可利用的工具等,都由家长、社会主义社会的全国或地方委员会来确定。前者可根据其个人经验和知识来决定其家庭的需要和可用于生产的资源,后者则借助于组织拥有的生产和消费统计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社会的需要,辅之以自觉的预见,并根据其作为共同体意志的自觉代表这一身份的需要,来协调和组织全社会的经济活动。作为这个生产共同体的一员,每个成员都自觉地按照共同体的需要来安排自己的生产活动,而中央集权则控制着共同体成员的劳动过程和产品的分配。社会成员间的生产关系直接表现为社会关系,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可以被视为是由社会制度和社会安排的而非个人意志决定的。因此,生产关系是由共同体确立并反映全体成员意愿的。

但是,第二,在缺乏这种自觉组织的社会中情况就不一样了。在那种社会里,社会成员被划分为无数个相互独立的个体,各自决定着自己的生产活动,生产活动变成了个人的事情而非社会活动。换言之,这些社会成员都是私人所有者,只是因为劳动分工发展的需要才会在相互之间发生联系。驱使他们相互联系的动力是商品交换;也只有通过这种活动,这些被私有制和劳动分工分割为一个个独立单元的个体才会在社会中发生联系。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因为交换在这样一个社会结构中充当了中介物的作用,所以它才成为了经济理论的分析对象。当然,在社会主义社会也会有交换,但这种行为只会发生在产品分配完毕之后,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要而发生在个体之间的某种局部调整。因此,交换在这里只是对社会分配标准所进行的个人间的微调,是受主观情绪和考虑影响的个体交易行为,因而不可能成为经济学的分析对象。这种交换行为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就像两个儿童在幼儿园里交换玩具一样,其重要性根本无法与他们的父亲在商店里为他们购买玩具相比,二者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就后者而言,它是社会实现其生产共同体功能所需的总交换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只有通过这样的交换活动,生产共同体才能体现自己统一社会生产的角色,将被私有制和劳动分工割裂开的社会重新结合在一起。

就像马克思曾经说过的那样,一件上衣在交换关系内部所蕴含的意义要多于其外部,因此我们有理由说,交换在一种社会关系中的意义也会比在另一种社会关系中大得多。[1]在私有制和劳动分工将社会中的人们分割成一个个相互独立的和制约的个体时,交换才成为了十分重要的社会力量,它执行着协调社会生产过程的职能。在自觉进行生产调节的共产主义社会里,中央权力机关自觉地计划和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在哪里生产以及由谁来生产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并使之在全社会得到彻底的贯彻和执行。总之,交换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资源配置的作用,也就是社会主义社会集权机关所执行的那些功能,即自觉地协调和管理生产、计划劳动过程等等。理论经济学的任务就是归纳和总结那些决定这种类型的交换以及协调商品生产社会生产过程中的规律,这些规律同社会主义社会的当局在调节生产时所遵循的和实行的规律是一样的。这两种体制的区别仅仅在于:在商品生产社会里,规律不是以人类自觉的意识直接规定商品生产者的行为的,而是以自然规律的方式通过“自然的社会必然性”来发挥作用的。[2]

还要说明的一点是,交换还要为下述问题提供答案:生产究竟应该是由独立的手工业者来完成,还是由资本主义企业来完成?这一问题的答案可以在伴随着简单商品生产向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产生的交换关系的变化中找到。交换行为本身只有在不同的社会体制中才会有本质的区别,比如社会主义社会和商品生产社会之间。在商品生产社会内部,不管商品交换在数量上如何变化,交换行为在质上都是统一的。在这种社会中,体现在交换物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客观社会因素构成了交换关系的基础。另一方面,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交换的唯一基础是主观地等同这种平等的意愿。在这种的条件下,交换纯粹是偶然的,因此可能不会成为理论经济学的分析对象。它不能进行理论分析,而只能从心理上来理解。但是由于交换总是表现为两种物品之间的数量的比例关系,因而人们往往忽视了它们的这种不同。[3]

由于社会商品流通自身的社会必要性,使得交换行为成为社会商品流通所必需的媒介物。个别的或分散的交换可能纯粹出于个人喜好,但是当交换使社会商品的流通成为可能,从而确保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能够顺利进行时,交换便变成了一般的和基础性的行为,社会生产因此成为了个人间交换的条件;也只有在这种方式下人们才与社会发生联系,并且确保他们获取必须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的社会总产品中的一个份额。这种情形使得个别的交换行为从偶然的、任意的和主观的行动上,上升为一种统一的、必需的和客观的行动;而且,作为物品社会流通的一个条件,它对每一个个体都成为绝对必需的东西。以私有制和劳动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只有通过个人之间彼此进行交换活动,这种关系才有存在的可能;只有通过这个经济上的唯一社会过程的交换行为,社会才成其为社会;也只有在这种社会中,交换活动才成为一种特殊的分析对象,才需要我们去分析作为社会商品流通手段之一的交换,究竟是如何产生和发挥作用的。

交换使物品转化为商品,它不再只是用于满足个人需要的东西,因此它不会因人们个人的需要而兴衰;相反,它着眼于社会需要,现在它的命运要由统治社会商品流通的法则来决定,因此可能会比奥德赛的命运还要多变。与长相如同百眼怪物阿尔戈斯一般的纽波特税务官相比,独眼巨人波吕斐摩斯又算得了什么呢?抑或与德国的肉畜检查员相比,美丽的塞尔又算得了什么呢?物品之所以变成商品,是因为它们的生产者必须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而存在,他们处于彼此对立的特定社会关系之中。物品这种原本自然的、完全不成问题的东西现在被表现为了一种社会关系,并获得了社会性质,它成为了一个劳动的产品,不再仅仅具有自然属性,而是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因此,我们必须研究和探索这个作为生产共同体也就是劳动共同体的社会的规律。从这种新的视角来看,个别劳动现在表现为受社会支配的总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只有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我们之所以可以将交换作为分析对象,是因为它不仅满足了个人需要,而且还具有使个人需要在成为自己的工具的同时又限制着个人需要的满足这一社会必然性,因为个人需要的满足被限制在社会许可的范围之内。个人需要当然只是前提条件,因为没有个人需要的满足,人类社会便失去了意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交换就像在集体主义经济体中那样只具有满足个人需要的功能,而是在通过交换将个人限定在社会生产的范围内,个人需要才能得到满足。正是这种参与才决定了交换,而后者却常常仅表现为两个物品之间的量的比例关系,即当二者确定了量的比例关系时,交换才能确定。[4]然而,发生交换的数量由于仅仅被看做是社会生产的一部分,而社会生产的数量自身又是由社会为制造总产品所必需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因而社会在这里被看做是用自己的全部劳动力制造产品的统一体,进行劳动的个人仅仅被视为社会的器官。在这种角色和身份之下,个人只能根据自己的劳动符合社会平均劳动(假设劳动的强度和生产率是既定的)的程度参与产品的分配。如果某人工作较慢或生产出来的是无用产品,另一种情况是产品虽具有使用价值,但超过了全社会商品流通的需要,那么他的劳动就要降低为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产社会总产品所需的总劳动时间一旦确定,就必然会在交换中反映出来。其最简单的表现形式是,交换过程中的商品数量比例与生产这些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量的比例是相等的。在这种情形之下,商品按照其价值进行交换。

事实上,这种情况只能在下述条件中出现,即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条件对全社会成员来说都是同等的。也就是说,他们都是相互独立的并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手段来生产出产品,然后在市场上相互交换其产品。这是一种最原始的和最简单的关系,它构成了我们理论分析的起点。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才能理解后来所发生的形态变化。但是,它必须始终满足这样一个条件,即不管个别交换具有怎样的性质,交换行为的最终结果都必须使全部的产品在市场上得到实现,形态的变化都必须在社会成员生产地位的变化中发生。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形态的变化一定会发生,因为只有在交换过程中生产和生产者的社会联系才能实现。因此,交换形式的变化一方面造成这个社会一部分人的财产被剥夺,另一方面却使另一部分人可以垄断和占有生产资料,因为社会成员的这种不平等只有在交换中才能表现出来。但是,由于交换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社会的不平等在这里会以貌似平等的方式来表现,即以生产价格的平等来掩盖价值的不平等。换句话说,劳动耗费的不平等(对资本家来说,他人劳动耗费是多是少对他来说都是一样的,没有任何区别)被利润率的平等所掩盖,这种平等只不过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个人交换活动不再服从于等量劳动相交换这一条件,而是服从于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这个条件。劳动的等式被利润的等式替代了,产品不再是按价值出售,而是按生产价格出售。

因此,如果交换活动被视作社会的产物,那么社会和个人在交换完成之前并不知道这一规律。个人劳动首先是一个由追求自己的利益这一动机驱动的私人劳动,而非社会劳动。但是,作为社会必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个人劳动是否符合社会商品流通的需要,只有在所有这些部分相互比较且它们的总和与社会商品流通总量一致时,才能得到证实。

商品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物化,但是这种劳动时间并不会像洛贝尔图斯的社会那样直接表现出来;在他的社会里,中央当局直接规定该社会每件商品都会接受的单位劳动时间,劳动时间仅仅表现为两种物品的等价交换。因此,一件商品的价值,它的平均生产时间并不是直接表现为8小时、10小时或12小时,而是表现为一定数量的其他物品。换句话说,一种和所有其他物品都一样具有自然属性的物品,充当了一定量的另一种物品的等价物,比如,在等式1件上衣=20米麻布中,20米麻布充当了1件上衣的等价物。原因很简单,那就是二者都包含有等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所有的商品都可以互为等价物。

商品的价值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总是通过一定量的另一种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来表现。因此,价值的定义是由商品生产的性质决定的,并且是与后者分不开的。一个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变成了商品,因此对另一个人具有了使用价值,这样,他们作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所拥有的物品的交换者之间的关系,才得以产生。在交换完成之前,生产者对于他们的商品是否是社会所需要的,以及他们是否正确地使用了劳动时间是无从知晓的。纺织工可以通过中间商对其劳动的评价直接得知上述问题的答案,但这里依赖交换的商品生产却不行,他们无法找到类似中间商之于纺织工那样的人或者组织来以社会的名义对其工作进行认可或否决,从而证实自己是否是这个商品生产社会的完全合格的生产者。他们只能通过他们为交换而生产的物品以及他们从交换过程中所换回的物品及其数量,来证实他们的社会能力。社会将他们的命运完全交付于物,而不是交付于人及其集体意志;而后者,即人及其集体意志,正是施蒂纳的无政府主义的根基。能向生产者提供这种保证的物,必须具有以社会名义发言所必需的权威和资格。这种权威和资格的获得,同其他代理人获取的权威和资格一样,都是通过授权给他的那些社会成员的共同行动的方式获得的。就像人们会联合起来授权给他们当中的某个人,让这个人代表他们从事特定的活动一样,商品也要联合起来授权给某个特定商品,使它具有商品世界完全的或部分的公民权,交换行为就是商品实现这种联合的方式。商品在市场上的社会活动对于资本主义的意义,就是集体意识和意志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意义,所谓的资本主义的社会意识和意志,都集中在市场及其反应上。只有在成功地完成交换活动之后,个体或个人才明白了整体的规律,才知道他们的产品满足了社会需要,并激励他们开始下一个再生产过程。那个被商品联合授权以表现所有其他商品的价值的特定商品就是货币;伴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货币这种特殊商品的权力也在逐步发展。

只有通过产品的相互交换,比如1件上衣换20米麻布,作为商品所有者的A和B才会产生社会联系。当商品生产一般化以后,裁缝必须通过交换来满足自己的所有需要,他不仅与麻布的生产者产生这种联系,而且还与许许多多的其他人产生这种类似的联系。一件上衣可以值20米麻布,它同样也可以值5磅糖、10磅面包等等。因为所有的商品生产者都参与了这种类型的交换活动,因此会出现无数的这种类型的等式;在这些等式中,商品彼此相等并互相衡量其价值。随着这一过程的发展,商品会越来越频繁地以一种商品来衡量它们的价值,于是,这种特定的商品便成为所有其他商品的一般价值尺度。

简单的价值表现,比如1件上衣等于20米麻布,已经表现了一种社会关系,但它只是偶然的和个别的;为了让它能够真实地表现这种社会关系,必须消除这种价值表现的偶然性。当商品生产成为生产的普遍形式时,商品的社会流通从而生产者之间的相互联系,在无数的交换行为和价值等式中就得到了实现。交换中商品的共同活动,使私人的或个别的以及具体的劳动时间,都转化为了表现价值的一般的或社会的以及抽象的劳动时间。由于商品价值在各种交换中都要被衡量,因此它们逐渐地趋向于用一种商品来衡量所有其他商品的价值,只要被确定为价值尺度,这种商品就变成了货币。

在商品生产社会中,生产和再生产都必须以价值交换为基础,只有通过这种方式,私人劳动才会被社会认可,物的关系才会转化为人的关系,也即生产者之间的关系。然而,商品交换无论是直接地还是间接地以货币为媒介物,都必须是等价交换。因此,作为价值,货币和所有其他商品一样,它的价值必然性也是由商品生产的社会性决定的。[5]

像其他商品一样,货币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有价值,它和其他商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所有其他商品的等价物,即是表现所有其他商品价值的商品。货币成为这样的商品是整个交换过程的结果,[6]它被赋予了价值尺度的职能。货币这个带有自己一切自然属性的特定商品,现在成了价值的直接表现,它的这种属性其实只是从商品生产的社会关系及其物的表现中产生的,是这种属性的表现形式而已。现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来,对于交换过程以及商品相互之间价值比较的需要来说,一般价值尺度是多么重要和必需,因为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都可以用这个一般价值尺度来直接表现,而且可以直接同它进行交换。因此,货币一方面是一种商品,另一方面它又总是被推到充当所有其他商品的一般等价物的特殊位置上,通过赋予货币充当唯一的和普遍的一般等价物这一职能,所有其他商品便可以方便地完成交换活动。

有了货币商品,所有商品的交换价值都可以以一种社会有用的形式并通过其一定数量的使用价值来表现。于是,通过用货币商品来衡量所有其他商品的相互活动,货币商品便成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直接体现。因此,“作为一种分离出来的特殊商品的商品交换价值,就是货币”。[7]一切商品只要能转化为货币形式,就意味着获得了社会的认可。

按照恩斯特·马赫的说法,所谓自我,只不过是那个以自己的感觉形成外界图像的、由无数条线密集结成的网络的一个结点而已。同样,货币也是一个网络结点,是那个由个别交换活动构成的无数条线织成的商品生产社会的社会关系之网的网结。在货币那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被表现为物——一个闪耀着神秘光泽的物,它的光使人迷惑,至今仍然使数量众多的不愿在它面前闭上眼睛的经济学家们眼花缭乱。

由于商品在交换过程中彼此发生联系,因此它们被归结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产品,而且以这种形式相互等同。作为商品同个人的特殊需要之间连接纽带的使用价值,在交换过程中被中断了;在交换过程中,商品只被视作交换价值;只有在交换过程完成后,使用价值才能重新恢复其身份,同另一个人的个人需要之间发生联系。但是,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可以以货币形式获得直接表现,而其使用价值,除了包含了物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即交换价值之外,没有任何意义。货币以这样的方式,使商品的交换价值从其使用价值中分离出来。只有把货币再转化为商品后,使用价值才能重新得到实现,然后商品作为使用价值离开流通过程进而进入消费过程。

货币之所以可以充当所有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商品,也就是说它具有交换价值。然而,作为交换价值,任何商品都可以成为其他商品的价值尺度。因此,只有通过所有商品都将其自身与某种特定商品相联系这种一致的行为,那个特殊的商品才能成为交换价值的充分表现,成为被大家普遍接受的一般等价物。所有商品都是交换价值这一事实,意味着在这个生产被劳动分工和私有制分解为一个个原子的社会里,也即没有共同意志但却是生产共同体的社会里,生产者只有以其产品作为媒介物才能彼此发生联系。他们劳动的产品作为交换价值,因为现在只表现为不同数量的同一种商品——货币,使得这一特性表现得更加明显。一般劳动时间,即生产共同体的经济表现,实际上也是它的基本特征,现在表现为某个唯一的对象,一种区别于所有其他商品但又与它们并列的商品。

商品作为使用价值进入交换过程,已经证明了自己能够满足社会需要,而且是以社会需要的规模来满足的。如若它做到了这一点,那么它就可以成为同样满足这一条件的所有其他商品的交换价值,这代表着它向交换价值的一般代表——货币——的转化;一旦转化为了货币,那它就变成了所有其他商品的交换价值。因此,商品必须转化为货币,只有这样,它才能表现其社会性,即表明自己既具有使用价值又具有交换价值,是同时包含二者的统一体。然而,由于所有商品都必须通过它们作为使用价值的让渡才能转化为货币,因此货币便成为了所有其他商品转化后的存在或实体;只有作为这种转化(即所有其他商品都转化为货币)的结果,货币才能成为一般劳动时间的直接表现,即成为个人劳动被普遍外化的和扬弃的产物。

由此可知,货币的必要性来源于商品生产社会的性质,这一性质是: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产物的商品,只有通过交换才能知道自己是否和社会规律相吻合。货币的必要性还来源于这样一个事实:生产者的社会关系被表现为其产品的价格关系,后者规定了他们参与生产和产品分配的份额。价格规律调节着这个社会的生产,它的突出特征是:它要求商品作为交换的手段来生产,而且只能耗费被社会认可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交换手段必须具有价值这一特征,是直接由物品转化为商品的,因此必须实现交换这一社会特性。“使货物成为商品的同一过程,也是使商品成为货币的过程”。因此,通过商品交换而形成的社会联系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为原本已经建立了社会联系的生产过程,只有在事后因而无法改变的情况下,也就是在交换过程中,才能证明在这一过程中所花费的劳动是否是社会所需要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这种无政府状态,始终都包含着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这个社会里没有任何自觉地按照其目标实现安排生产的组织。对这个社会的每一位成员来说,所谓的自觉性,只是对个人生产而言的,而非对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生产而言的,社会联系表现为自然法则,它独立于任何个人的意愿而发挥作用,虽然这一法则是由于人们自发的社会活动而形成的。实际上,人们的这种活动从来就不是出于建立社会联系的需要和意识而自觉形成的,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需要而已。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货币这样一种自身具有价值的商品,其作为交换媒介物的必要性,是由商品生产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产生的。

因此,一方面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另一方面它又是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般性条件。由于货币变成了商品的价值尺度或标准,因而使得商品可以直接进行比较。这是因为,作为价值,货币和一般商品是没有区别的,但是在价值形式中,货币就成为了商品的对立物,也就是等价物,以使用价值的形式来表现其价值或交换价值。

所以,货币是在不断重复的交换过程中自发产生的,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的前提。这些交换过程使得那种按其自然属性最适合充当货币的商品成为货币,比如说黄金,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使它成为货币的材料。黄金天然不是货币(只是由于特定的社会条件才使它成为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黄金。无论国家或是法律,都不能任意决定货币的性质和材料,它们最初所做的,只不过是使货币成为铸币,而这仅仅只是改变了黄金的量的分割而已。因此,如果说最初的黄金分割是按重量进行的,那么现在则是按其他任意的标准来进行分割的,但这个标准必须是社会自觉协议的结果。由于国家是代表商品生产社会最高意志的组织,因此这种协议需要经过国家的批准和认可,才能具有通用性和社会有效性。这一程序与确立其他社会标准,比如长度的标准,是一样的,只是这里涉及的是价值标准。价值一方面总是体现在某一特殊物品之中,另一方面它又因每种物品的生产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必须由国家宣布这种物品就是货币材料。只有在协议的范围内,比如说一国之内,这种标准才是有效的,超出国界,标准就失效了。在世界市场上,黄金和白银被普遍接受为货币,但它们是按重量来计算的。[8]

货币协议也可以不经国家干预直接由私人来达成,比如由某个城市的商人来协商达成本市的货币标准。当然,它也只是在该市或该商人群体中有效。[9]

因此,黄金被国家以某种方式进行分割,每一块都由国家铸造并加上政府标志。所有价格都用这个标准来体现,这样,一个国家的黄金价格单位就确定了。黄金之所以能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是因为它是商品,它具有价值,它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体现,黄金的价值同样会随着它的生产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然而,作为价格标准,黄金被分割为相同重量的小块,而且这种分割一般来说是不变的,因此,加有国家标记的铸币便成为了一种货币材料比如黄金重量的保证。同时,它也是一种重要的技术简化,因为现在货币不再需要称重了,只需要数清数量即可,因此,可以用这种简便方式来表示交换过程中所需要的任何价值量。


[1]由于交易活动的多样性,在完全不同的社会结构中寻求一个统一的交易规律是荒谬的。

[2]J.卡纳(卡尔·热纳博士):《法律制度的社会职能》,载于《马克思研究》,第一卷,第2期,第108页。某些特定的社会规律只存在于某些特定的社会体系中,这些社会规律会随着这种社会体系的消失而消失,并且只有在这种社会体系存在时才能引致其他事物的变化。经济理论研究的任务就是去认识这些社会规律。

[3]“他们(商品生产者)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一种纯粹的私人物品交换的安排,因为这种交换实质上是一种个人交易。一次交换能够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是,交换双方都有可以交易的物品以及交换的意愿。以这种视角看待交易问题时,我们会发现交换其实是一种在所有的社会体系中都普遍存在的现象,因为只要有所有权存在的地方都会发生这种交换行为。
“无论是学校里钢笔和粉笔之间的交换,还是在两个社会主义社会的两个成员之间的马匹和汽车之间的交换,这些交换行为都是私人之间的事情,与理论经济学没有任何关系。边际用理论的根本错误就在于,它通过把交换分析成为一种纯正的私人行为,来试图发现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规律”(希法亭:《论卡尔·马克思理论经济学的问题》,载于《新时代》, 1904~1905年,第一卷,第106页)。

[4]在一个商品生产型社会中,商品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与其他所有商品进行比较。只有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尺度下,商品的价值才能进行衡量。社会价值理论的实质就是说商品是通过一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生产出来的社会产品,但是这个理论并没有说在所有的交换中,用来交换的两个商品的劳动时间必须相等。两个用来交换的商品的社会劳动时间不相等在实际中对交换的影响不大,它只能在最简单的商品生产形式下对交换的比率产生影响。

[5]在现代纸币流行的环境下,这个命题需要进行修正,在后边我们再讨论这个问题。

[6]任何一个商品由于都包含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社会生产过程的结果,因此都有价值。商品作为价值的承担者进入交易过程。这些都是马克思的观点,马克思认为,“把商品交换成金钱,所交换的并不是商品的价值,而是商品的特殊价值形式”。

[7]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8]至少在黄金尚未成为唯一的度量标准之前,这种趋势不会改变。

[9]汉堡银行1770年以来颁布和施行的货币制度就是一个例子。那时交易是通过汉堡银行间的转账来完成的,银行仅把以足重的银来支付的交易记入贷方项目即可。当时的货币材料是银,科伦马克(以纯银打造)是货币单位,以27.25马克记入银行。也就是说,用来清算汉堡地区交易的账簿货币的数额,在1872年以前都被汉堡地区银的数量所决定。这些银被保管于银行的金库中,只有银的所有权证书可以在市面上流通。但实际上银的流通和它的所有权证书流通并没有什么区别。以银作为参照而生产的纸币,只是一张可以表明其持有者在银行金库中拥有银块的证明。纸币只是一种纯技术性的方便措施,用来避免金属在流通过程中的不方便和磨损。纸币只是作为银的替代物来流通,它的流通并没有改变货币流通规律。
在货币流通过程中国家所发挥的作用,就是上文所叙述的那些内容。这样来看,克纳普关于货币起源于国家法令的言论也就不攻自破了。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历史上货币起源于流通,一开始是作为流通的媒介物而产生的,只有当货币成为了一种普遍的价值度量工具和商品衡量单位的时候,它才成为了一种普遍的支付方式,这与克纳普的结论正好相反(克纳普:《国家的货币理论》,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