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现役军人的配偶想离婚要经过对方同意吗?
情景再现
嫁给一个军人,一直是张小天的梦想。在她看来,军人是这世界上最有责任感、最有血性的男人。终于在2008年的一天,一个偶然的机会让她认识了正在边境服役的军人——王超。在张小天看来,这是上天对她的眷顾,让她有可以嫁给军人的机会。于是,她一直主动和王超联系,王超的一切在她看来都是那么的帅。两个月后,两人终于确定了恋爱关系。王超在部队表现一直很好,在服役期满后,留在了部队。此时两人已经交往一年,双方都很满意,就在2009年的5月1日,他们走入了婚姻的殿堂。
但是,婚后的生活并不是张小天想象中的那样甜蜜。王超常年在部队和战友一起生活,对生活上的事缺乏细心,而且责任感太强有点大男子主义。每次,小天晚上出去和朋友吃饭唱歌都会受到王超的阻止,并且限定小天必须把和朋友在一起的情况拍照发给他,并且每天晚上十点之前回家。起初,小天认为这是夫妻新婚如胶似漆的表现,心里还挺高兴。但到后来,小天每次和异性朋友打电话发短信王超都会检查她的手机,而且他还限制小天和异性朋友通话的时长,行为越来越过分。并且家里家外的一切事情都要小天来打理,王超从来不会操心料理家里的事。久而久之,两人因为这些事情吵架的次数越来越多,夫妻间的感情也在争吵中破碎,小天有了想要离婚的念头。她告诉了王超,希望征得王超的同意,两人好聚好散,协议离婚。但是,王超对离婚这件事说什么都不同意,并且因为小天要离婚而对小天拳打脚踢。小天被伤透了心,对这段婚姻彻底绝望了。
在2014年的8月3日,小天把王超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但是,法院却不予受理。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小天的离婚诉讼呢?法院这么做究竟对不对?
律师指点
本案是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其中“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是军婚特别保护制度的内容体现,但为了使该制度更加完善,此条还规定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就意味着现役军人的配偶在对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也可以要求军人一方进行损害赔偿。
对现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政策,军人在我国有着特殊的地位,人民军队为保护人民民主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奉献着青春甚至付出了生命,因此,对于现役军人的利益应当进行特别保护,以免战士寒心,付出一切却得不到公平的对待。这种特别保护归根到底是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也是公平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同时还享有军属的优待,因此权利义务是均等的。这种保护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现役军人婚姻纠纷的案件中,如果军人一方没有存在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没有重要的原因且夫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的话,应当以说服教育为主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对该类婚姻纠纷进行调解,并且不得判决准许离婚。如果军人一方确实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准予离婚。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破坏夫妻感情的,例如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以及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
案例中张小天要离婚,需要征得王超的同意。这是我国法律对军人婚姻权利的重视与保护,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王超不同意离婚之后实施了虐待张小天的行为,夫妻感情因此破裂,张小天可以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并依法作出判决。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