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顾问:案例精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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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能否由父母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情景再现

颜如玉从小到大一直是被人羡慕的对象,她不但长得漂亮,而且还特别聪明,高考的时候她考上了国内最好的大学。在这四年里,颜如玉的追求者可以从教室一直排到校门口,但颜如玉一个都不喜欢。直到颜如玉毕业了,她进了一家外企工作。在这里,她遇到了后半生中最重要的人——张生。张生风趣幽默又很认真负责,正好是颜如玉喜欢的类型。所以,张生一追她,她便答应了。不到三个月他俩便结婚了。

可能交往时间太短,张生来不及了解颜如玉。婚后,张生发现颜如玉不是自己所想的那样,她有些无趣、呆板而且十分执拗。每次张生想让颜如玉跟他一块去见朋友,颜如玉都会说不想去,这让他很苦恼。朋友们都说他是没老婆。终于有一天张生喝醉了,他没有控制住自己,和颜如玉为了这件事情吵了起来,并对颜如玉大打出手,颜如玉因此胳膊骨折。张生清醒之后,哭诉自己多么浑蛋,乞求颜如玉的原谅。虽然颜如玉最终原谅了他,但夫妻感情受到很大伤害。颜如玉不仅不跟他去参加聚会,而且就连跟他睡一间房间都不愿意了,她老是对张生说她这段时间需要调整。张生心中苦闷,经常独自喝闷酒,喝醉了回来就打颜如玉。到了后来,张生干脆就限制了颜如玉的人身自由,不让她出门、打电话,每天要对颜如玉虐打好几次。颜如玉终于顶不住,精神崩溃了。这时,张生才醒悟,把颜如玉送到了医院并且通知了颜如玉的父母。颜如玉的爸爸看到原本快乐聪明的女儿变成现在疯疯癫癫的样子,恨不得杀了张生。他想代替女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知道可不可以?

律师指点

本案是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植物人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该由他的配偶担任其监护人,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但在离婚诉讼中,被监护人的配偶也是当事人之一,因而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和自己的离婚诉讼,应该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提起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即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本案中,颜如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应该由她的丈夫张生担任监护人,但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张生自身为被告,且颜如玉的精神失常完全是张生一手造成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申请撤销张生的监护人资格。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应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颜如玉的父亲可以作为颜如玉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代为提起和参加离婚诉讼,保护颜如玉的合法权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为无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婚姻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是否离婚,无权作出意思表示,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离婚的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十八条第三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