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顾问:案例精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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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谁才有权利申请撤销婚姻?

情景再现

小林家在农村,从小学习成绩差,读到高中毕业便外出打工。由于文化水平较低,也没有其他技能,小林只能在餐馆打临时工,做些打扫的工作,赚些微薄的收入。城市的繁华更让小林感到生活的艰辛,正处芳龄的她也充满了对爱情的渴望,希望有一个人可以把她从这样的生活中解救出来。就在这时,隔壁餐馆新来了个男生小陈,因为工作的关系大家很快认识并熟悉了起来。小陈长相白净帅气,会关心人,所以小林对他很有好感。在得知小陈居然是自己的同乡时,小林对小陈更加喜欢,而小陈对小林似乎也与对别人不同。自然地,两人走到了一起,开始了甜蜜的恋爱。

最开始的时候,小陈对小林也是呵护有加,小林沉浸在爱河中,觉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可惜好景不长,两个月过后,小陈慢慢像变了一个人,对小林越来越不耐烦,两人争吵不断,直至有次小陈动手打了小林,小林决心分手。没想到的是,小陈非但不同意,还再一次狠狠地打了小林,并威胁她如果不跟他结婚便让小林全家死无葬身之地。小林吓坏了,更不敢跟家里人说,便一直忍着,与小陈交往。不久之后,小陈便提出结婚,并一次次威胁小林,而小林的家人这时也开始着急她的婚事。众多压力之下,小林只好答应,两人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

然而婚后的小陈并没有变好,而是变本加厉。小陈工作不认真被辞退,一直赋闲在家,对小林也越来越肆无忌惮,打骂成了家常便饭。终于,小林的父母发现了端倪,反复追问下女儿终于将实情相告。心疼女儿的父亲决定无论如何再也不能让女儿受苦,便向法院提出要撤销小林与小陈的婚姻,却被法院驳回。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小林的父亲,他没有权利申请撤销小林和小陈的婚姻。那么,法院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吗?究竟谁才有权利申请撤销他们的婚姻呢?

律师指点

本案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问题。对此,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小陈以言语威胁小林,胁迫小林与其结婚,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法律明确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那么,“受胁迫的一方”是否包括小林的父亲呢?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由此可知,对于小林和小陈的婚姻,只有小林即“受胁迫的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有权申请撤销,其他任何人,包括小林的父母都无权申请。因此,法院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

胁迫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因此法律将否定其婚姻效力的权利赋予受胁迫的当事人一方。此案反映了一些社会现象,有一定的代表性。小林的经历告诉大家,在自身权利遭到侵害时,不能逃避退缩,一味隐忍,而应去寻求身边人的帮助,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避免伤害。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第二款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