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结婚系被对方威胁而成,受威胁者能否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情景再现
小瑜从某知名院校艺术专业毕业后,一直在剧组里跑龙套。在一个电影杀青聚会中,小瑜认识了青年企业家孙某,双方互有好感,此后双方经过多次私密联系,最终确立了恋人关系。小瑜作为一名表演科班出身的毕业生,始终没能接演什么重要角色。于是,在男友孙某的劝导和资助下,小瑜前往韩国某知名医疗整容机构做了面部整容手术,整容效果很好。在男友孙某的多方联系下,小瑜与国内几名小有名气的导演进行了合作,从最初饰演小丫鬟等配角到后来的清宫戏格格、公主等主角,小瑜终于走上了正式演员之路,孙某的企业也因注资娱乐影视而得到长足发展。很快,男友孙某向小瑜提出了求婚请求,面对如此关心照顾自己的男友,小瑜万分感动,当即答应了孙某的求婚。
在二人紧锣密鼓地置办结婚用品时,导演梁某找到了小瑜,希望小瑜能够参演其自编自导的一部古装剧,出演费是小瑜开价的两倍,这让小瑜动了心,只好决定暂时将婚期延后,接演了这部戏。拍戏过程中,小瑜与剧中男主角苏某擦出火花,经常被娱乐杂志报道其二人私密约会。男友孙某察觉此事后,多次要求小瑜与剧组苏某保持距离,并要求尽快办理结婚登记。小瑜则认为自己如今身价不菲,又有大明星苏某的追求,嫁给一个小小的企业老板,实在没什么大的前途可言。于是,小瑜拒绝了孙某的结婚请求。孙某不甘心把一手培养好的女星小瑜送到他人身边,便威胁小瑜,声称半个月内不与之办理结婚手续,就将小瑜整容一事及部分不雅影视资料公之于众,彻底搞垮小瑜的演艺事业。为保名誉,小瑜无奈地答应了孙某的无理要求,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关系越见疏远,婚姻生活并不幸福,小瑜对这段婚姻有些失望和悔意,但又不想直接离婚,便想到了撤销婚姻关系的好点子。那么,像小瑜这样,结婚系被对方威胁而成,受威胁者能否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律师指点
现代社会,婚姻皆以自由为基础,以男女双方的合意为要件。我国《婚姻法》第五条就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就表明结婚是男女双方本人的自愿,既不需要征得第三方的同意,也不能是单方的自愿且将其意愿强加到对方身上。现实生活中,总是存在一方以损毁对方或其亲友的名誉、财产乃至生命为要挟,强迫对方与之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形,案例中小瑜的遭遇正是如此。案例中的孙某以爆料娱乐信息的方式对小瑜的名誉和财产均造成威胁,强迫小瑜与之结婚,殊不知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中规定的缔结婚姻情形下的“胁迫”。深受其害的小瑜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当然,鉴于缔结婚姻后,男女双方及亲属之间会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当这种社会关系长期稳定后,法律也将尽量予以维系,因此对于没有遭受非法人身自由限制的小瑜,应该自其被胁迫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对于因胁迫结婚的,法律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婚姻,并对这一请求规定了一定的时限。超过这一时限行使,受损害当事人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在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影响下,部分家长还存在封建大家长制的思维,进而包办、买卖婚姻,给婚姻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侵害。但是法律并未一刀切地规定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无效,只是在一定时间内法律赋予了被胁迫方撤销权,在撤销权有效行使前,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效力待定的,若被胁迫一方在婚后自愿长期接受这种婚姻关系,那么,法律也会让这一婚姻继续有效。撤销权时限不宜过长,否则会使这一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对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尤其是对婚后生育的子女而言,是十分不利的。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第一款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