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中国民法法典化之梦
马克思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已故著名民法学家谢怀栻曾言:“民法典较之刑法、诉讼法等,更足以代表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而且只有一个全中华民族的民法典才能表明中华民族已攀上了历史的高峰。”[9]
早在解放前夕,民法学家陈瑾昆就于1948年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草案,坚持了大陆法系的民法传统,作出了与民国民法不同的原则和制度设计,但未颁行。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明确提出了“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当废除”。
制定或编纂一部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法律人尤其是民法人的梦想,也是几代中国人的夙愿。党的十八大之前,新中国曾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但前两次不幸夭折,后两次也与民法典失之交臂。可喜的是,第三次诞生了被称为“小民法典”的民法通则,第四次催生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这些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厚实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编纂民法典作为重点领域立法中的重中之重,为民法典的编纂扫清了障碍。下面简要回顾一下新中国的五次民法法典化历程。
1954年,诞生不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即组建了专门的工作班子,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班子在对民事习惯广泛调查研究,批判地借鉴外国特别是苏联的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努力,于1956年12月完成了《民法(草稿)》,包括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4编,共525条,加上已经公布的婚姻法,实际上为五编制的德国民法典体例。该草案主要受当时苏联的民事立法,尤其是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影响。然而,由于随之而来的“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该草案被迫夭折。但该草案在新中国民法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它标志着新中国民事立法对苏俄民法理论的全面继受。由于苏俄民法典主要是参照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因此也就意味着新中国第一个民法草案仍然沿袭了大陆法系德国法的立法技术、编制体例和概念框架。
1962年,在国民经济贯彻实施“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同时,毛泽东主席发出指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遵照这一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以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亚明领衔的工作班子第二次起草民法典。1964年7月,该班子写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包括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3编,共24章262条。与第一次草案相比,该草案是当时集权型行政经济体制和“左”倾经济思想的反映,同时也受到了国际、国内政治斗争的影响。在指导思想上,一方面试图摆脱苏联模式,另一方面又想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彻底决裂;在内容上,不仅错误地将亲属、继承等排除在外,而且又将预算、税收等纳入了法典;在语言上,不仅拒绝使用“权利”“义务”“所有权”“债权”“自然人”“法人”等法律术语,而且字里行间充斥着“高举三面红旗”“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等政治口号。不幸的是,就连这样一个政治性极强的草案也被接踵而至的“四清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所遗弃。
1978年5月15日,《人民日报》摘要发表了董必武1956年9月15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关于法制问题的发言——《进一步加强国家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董必武在发言中将民法作为急需制定的基本法规之一。同年10月30日,在中央政法小组召开的法制问题座谈会上,政法小组成员陶希晋作了修改、起草法规的说明,将民法作为急需制定的法规之一。1978年12月13日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同志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报告,提出了“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律”的口号,并明确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1979年11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再次组建民法起草小组,委员长兼该会主任彭真委任副主任杨秀峰、陶希晋领衔。由杨秀峰、陶希晋等七人组成的中心小组经过三年的艰苦努力,三易其稿,于1982年5月起草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稿(四稿)》,包括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继承、民事责任和其他规定共8编、43章、465条。该草案后来因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经济模式没有最后确定等因素终未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不久,当时领导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习仲勋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虽然该草案也未最终成为法律,但其后的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等单行法及民法通则也都是以其为基础制定的。
在这里,有必要对在新中国民法史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民法通则的制定作一简单的介绍,虽然它仅仅是以民事单行法共同规则的面目出现的。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第一部民事立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颁布后,民事单行法大量出现而且矛盾冲突规定不断暴露。而这恰恰反映了制定民事共同规则的迫切需要。1984年夏,立法机关决定在1982年民法草稿的基础上,删繁就简,起草民法通则草案。1984年10月25日,民法起草小组完成《民法总则(草案初稿)》,包括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期限、诉讼时效7章83条。1985年8月15日,又完成《民法通则(征求意见稿)》,包括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合伙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任,时效和期间8章113条。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民法通则(草案)并于同日公布。民法通则分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附则9章156条。虽然民法通则不仅在内容上相当单薄,而且在体例编制、逻辑结构等方面也问题不少,但它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的空白,功不可没。
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并未终止民法法典化的征程。制定民法典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不久,就有学者提出制定民法典的构想。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众多学者卓有成效的理论准备,使得民法典的制定终于再次提上了议事日程。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02年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草案共9编1209条,分别为第1编:总则;第2编:物权法;第3编:合同法;第4编:人格权法;第5编:婚姻法;第6编:收养法;第7编:继承法;第8编:侵权责任法;第9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该草案形式上的一个独到之处是草案条文以编单独计算。这是新中国法制史上条目最多、内容最多的一部法律草案。就内容而言,草案中的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4编直接采用了当时单行法的规定,而其他5编是在当时既有法律基础上重新起草的。九届全国人大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大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法治十六字方针,从而为法治中国建设迈向深入奠定了总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在党的中央委员会层面上史无前例地讨论了全面依法治国,会议通过的决定是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部署,其中将编纂民法典列为重点领域立法中的重中之重,这是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决定,彰显了编纂民法典的极端重要性和极其迫切性。
2015年3月2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宣布民法典起草工作正式启动。2016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为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草案)》,民法典的开篇之作由此诞生,中国民法典的时代也由此正式开启。
民法总则通过后,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抓紧开展作为民法典编纂第二步的各分编编纂工作。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6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之后,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民法典正式诞生,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得以实现。
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这种从“零售到批发”的立法模式,对于其他部门法的体系化也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案例解析
这是一个根据真实案件改变的案例,也是一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近年来,我们老百姓手中的“闲钱”似乎越来越多,在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银行储蓄利率过低且货币贬值预期加速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投资理财。然而,从近几年爆发的大量纠纷来看,我们的很多老百姓显然是在没有一定的准备的情况下获利心切,贸然选择了自己并不熟悉的对手和交易模式,而一些市场投机者也正是瞄准了这类人群,利用甚至滥用自己对规则的优势和对手的“弱势地位”“贪财心理”,用美丽的谎言、精巧的圈套,使得善良而又无知的人们逐渐上当、血本无归。
本案中,刘某所犯的一个致命错误就是相信所谓的“低风险高回报”的谎言。对于刘某来讲,不知道合伙与公司的区别不可怕,不知道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人责任的不同也不可怕,不知道合伙和借贷的区别还不可怕,毕竟这些法律术语早已超出了一般人的知识范围。但在银行最高储蓄利率不到5%的情况下,签订保本且有15%高额回报的所谓合伙协议,本身就违反了“高风险高回报、低风险低回报”的基本原理。从法律上讲,刘某所选择的A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一种特殊的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是相对于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而言的。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必须注意的是,无论是设立合伙企业,还是成立有限公司,出资人的出资都是投资行为,凡投资都有“风险”,无“保本”一说。“保本付息”是借贷的典型特征,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保本且高额投资回报率”,显然不是真正的投资行为,本质上就是“借贷”,实践中,此类行为大量存在,被称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而且,与银行储蓄不同的是,本案中刘某是将款项支付给了非银行组织,给这类组织放款的风险就是很高,可能会有高额回报,但问题是保不了本。本案中,刘某虽然可以向A投资中心(有限合伙)、C公司和D公司请求剩余本金返还和一定额度资金占用费的支付,但在几家公司被同一人实际控制的情况下,刘某能否最终得到救济似乎仅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
[1]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5页。
[2] 高富平:《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顾》,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3] 以下关于法国民法典的介绍,主要参考何勤华主编:《法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1-233页。
[4] 何勤华主编:《法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页。
[5] [美]艾伦·沃森著:《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页。
[6] Rene David,The Civil Code in France Today,Louisiana Law Review 34(1974).
[7] 高富平:《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顾》,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8] 以下关于德国民法典的介绍,主要参考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译者的话。
[9] 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载《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