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是民事法律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也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5]。即使是承担公共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一旦进入民事领域,例如购买商品、服务等,与普通民众、企业也一样是平等的,并不能因为国家机关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过程中与相对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将这种不对等关系带入民事领域。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实行市场经济,必然呼唤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市场是由一个个市场主体及其活动所组成的。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平等对待每一个市场主体。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在市场中的地位都应当是平等的,没有贵贱高低之分,只要依法经营,就应同样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启动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资金、土地、技术、信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才能根据各市场主体的效益情况不断优化流向,最终实现社会资源的总体合理配置。如果有的市场主体拥有高人一等的地位,那么就会限制资源的自由流动,导致资源的逆向配置。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就曾发生过关于国有、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是否应当平等对待的争论。对此,《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为这场争论给出了结论。《民法典》在吸收物权法这一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七条)。
平等原则同时也是社会发展进步在民法上的具体写照。从西方社会发展历史来看,在古罗马时代,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的公权和私权,存在有无人格,以及人格高低之分。只有享有自由、家长和市民身份的人才具有完整的人格,奴隶不享有人格,妇女、家子也不拥有完整的人格。我国同样是等级制度十分悠久的国家,皇室贵族与官僚之间不平等,官僚与平民百姓之间也不平等,同为平民百姓,彼此之间也不见得平等。古代中国法律的突出特点就是“引礼入法”,而礼制的核心之一便是贵贱有别,亲疏有差。但是,这种将人划分为三六九等的做法自然与社会发展趋势格格不入。及至17、18世纪,近代民法否定了古代民法不平等身份的狭隘观念,实现了法律人格的形式平等[6]。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曾说过一句名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7]。今天,平等和独立已经取代依附与等级,成为社会共同认同的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深入每一个人的内心。
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平等原则也被不断注入新的内涵。现代社会,随着在生产、生活领域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授予了消费者在特定情形下的“无理由退货权”,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经营者却没有类似的可以无理由取消交易的权利。这从形式上看或许不平等,但考虑到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交易的实际情形,也可以说是保障了双方实质上的平等。
平等贯穿于民法典始终,具体体现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二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四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一十三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二百零七条),婚姻男女平等(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家庭成员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准确理解把握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入门”民法的必修课。我们的传统观念和风俗习俗当中,还有不少与平等原则不吻合的,例如“子不教父之过”“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以及家庭当中的大男子主义、孩子教育中的“狼爸虎妈”、家庭财产分配及遗产继承中只分男不分女等。其实,如果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不仅继承权男女平等,夫妻在家事处理中地位平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平等,即使家庭成员之间也应当维护平等的家庭关系,子女是和父母一样享有平等权利的民事主体,父母不能像行使所有权一样对成年子女绝对控制。从实践来看,我们在权利的平等保护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除了我们经常讲的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还需要加强之外,国有产权的保护问题也应当引起重视。笔者曾去某地方农垦调研,有个农场反映他们农场拥有国有农用地7万多亩,但有2万多亩被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长期侵占,有些早已办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有的地方政府部门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再次重复发证。从全国情况看,这种现象还比较普遍。当然,民法强调平等,但也重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消费者,以及中小企业等弱者的保护。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020年9月1日实施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与中小企业交易活动中的款项支付问题作出了明确、有利于中小企业的严格规定,这与民法的平等原则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