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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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许经营权是否具有排他性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是否具有排他性,目前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一般是从管道燃气的自然垄断属性出发把它理解为在特定区域内当然具有排他性。大多数特许经营者与政府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是参照《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2)内容对特许经营权的定义进行了约定: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人海南某燃气公司、海南某燃气公司儋州分公司诉被上诉人儋州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儋州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认为:上诉人主张其在儋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排他性的燃气供应经营权和建设开发权,主要证据是儋州市政府的“72号批复”“247号复函”和“187号批复”以及2003年3月18日儋州市建设局与上诉人签订的《开发儋州市管道燃气工程项目协议》等,但这些“批复”“复函”及协议均未明确上诉人在儋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排他性的燃气供气经营权和建设开发权。我国法律、法规等也并无特许经营权即为排他性经营权的规定。由此,上诉人主张其在儋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排他性的燃气供应经营权和建设开发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而田阳县人民法院在原告某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百色新山铝产业示范园管理委员会能源行政许可行为纠纷一案中则明确阐述:特许经营权是有权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一项权利,其在特定区域特定范围内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11]

也有观点认为特许经营权是否独家需要根据约定。比如,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论及:“由于发行人与贵州百里杜鹃管委会、遵义市城市管理局签订的2 项特许经营协议中未约定该特许经营权属于独家性质,因此发行人在百里杜鹃地区及遵义市地区仍存在潜在竞争对手进入的风险。如未来在上述未约定独家性质的特许经营权经营区域出现竞争对手,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