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创刊三十五周年论文选(1980—2014):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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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再以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为例,探讨一下在社会形态基本上只有量的变化的情况下,“最后动力”、“直接动力”和“合力”是怎样起作用的。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流行着把农民起义视为中国封建社会历史的唯一动力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倾向于把中国封建社会中一切多少有些进步性的社会变迁,都归因于农民起义。诸如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和对农民奴役形式的改变,其中包括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逐步减弱、世家大族门阀士族势力的逐步消灭以及田制、税制的相应改变等,似乎都主要是在农民起义的推动下促成的。这种观点是不是符合中国历史实际?是不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动力的理论?这是需要给予科学回答的问题。

我们先讨论一下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和对农民的奴役形式的演变问题,看看促成这种演变的,究竟是哪些力量或因素。

大约自战国秦汉以来,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并存着两种主要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即封建土地国有制,主要指战国以来相继出现的计口授田制、假民公田制、屯田制、占田课田制、均田制等形式;还有大封建地产主的土地私有制,主要指战国以后相继出现的豪强大族、世家大族、门阀士族和其他各种强宗豪右之家拥有的大封建地产。与此相应,对农民的奴役形式也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封建土地国有制下的国家编户奴役制,即封建国家对于耕种国有土地的编户农民进行租税劳役的剥削和奴役制度;另一种是大封建土地私有制下的私家隐户奴役制,即形形色色的世家大族和强宗豪右之家对“宾萌”、“私属徒”、“部曲”、“徒附”、“佃客”……等隐匿于国家编户以外的各种依附农民的剥削和奴役制度。

这两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两种对农民的奴役形式,从战国秦汉开始,存在了1200多年,当中经过了秦朝末年、西汉末年、东汉末年和隋朝末年四次全国性大规模农民战争和无数次中小规模的农民起义,并没被暴力摧毁,只是到了唐朝中期,恰恰是在没有大规模农民起义的情况下,开始从经济制度上逐步退出历史舞台。780年,唐朝政府正式宣告废除租庸调制而实行两税法,可以说是从法律上正式承认了两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两种奴役制度已经不能照旧并存下去的现实。从此以后,封建土地国有制主要只能以“官庄”、“皇庄”之类的“官家私产”形式存在,而私家隐户奴役制也开始逐渐被契约式租佃制代替。作为这一重大转变开端的标志性的年代——780年,距最近的一次农民大起义,即隋末农民大起义的结束,已达一个半世纪以上,怎能把它主要归于农民大起义的结果呢?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固然十分重视被剥削阶级的暴力反抗斗争在历史运动中的作用,但从来不主张把暴力视为社会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即使是革命性的暴力,也只能把它视为帮助新制度、新因素出现的“助产婆”或杠杆式的动力,而不能视为“最后动力”。

那么,促成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受奴役形式发生变化的“最后动力”是什么呢?仍然是经济运动,特别是其中基于劳动者“自主活动”能力的生产力的运动。

无论是封建土地国有制下的国家编户奴役制还是大封建地产主的私家隐户奴役制,都是以个体农民从事小农经营的“自主活动”能力的相对低下状态作为其赖以存在的物质前提的。在这种状态下,数量众多的个体小农的耕作技术和熟练程度较低,难于独立地提供维持小农经济存在的一些必不可少的起码条件;而封建官府或大封建地产主就以耕牛、农具、种子之类的借贷或垦荒和水利条件的提供之类作为诱饵,再加上欺诈和强制,迫使数量众多的个体农民,接受苛刻的剥削和人身依附条件,在两种几乎同样残酷的剥削和奴役制度之下选择自己的命运,求得艰难的生存。当他们作为国家编户农民所遭受的剥削和奴役使他们连最低限度的生存也无法维持下去时,就宁肯出卖甚至抛弃国家“假”给或“授”给的份地,脱离国家编户,逃亡到大封建地产主门下,成为私家隐户制下的依附农。当两种奴役制度都使他们无法生存下去时,他们就只好揭竿而起,以暴力反抗争取自己的生存权。在这种背景下爆发的每一次农民起义都对这两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两种奴役制度有所打击。但是,只要相当多数的个体农民的“自主活动”能力没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即使那样的农民起义导致了旧王朝的崩溃和新王朝的建立,那两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和相应的两种奴役制度又重新确立起来;在重新确立的初期,剥削和奴役的程度一般有所减轻,但过一段时期以后,又必然出现新的循环。

什么力量才能打破这种恶的循环呢?只有恩格斯说的那种“被压迫阶级的静悄悄的劳动”,在长期劳动过程中使自己的“自主活动”能力逐步提高。

侯外庐同志在分析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被奴役形式在唐代中期开始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时,指出了“生产力发展和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是一个重要因素。他根据自己的计算指出:“汉代亩产量合唐量三斗多到一石。唐代亩产量合唐量一石多到二石。这说明了唐代单位面积产量有了显著的提高。而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当然是和生产工具的发展分不开的,同时更是和劳动技术、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分不开的。”[22]这是很精辟的见解。

当然,有许多事实表明,唐代亩产量比汉代亩产量的显著提高,并不是普遍现象。但是,同样有许多事实可以说明,唐代许多个体农民在继承祖祖辈辈千百年的劳动经验和生产技术基础上,“个人自主活动”能力的确有了某些提高。侯外庐同志引述的关于唐代生产工具、灌溉工具的进步和生产技术的改进的史料,也有助于说明这个问题。农民的“个人自主活动”能力的某些提高,意味着他们挣脱不堪忍受的奴役条件的可能性相应地有所增长。这突出地表现在早在武则天当政的时候就出现了“天下户口亡逃过半”[23]的惊人现象。这个事实当然直接表明了当时国家编户奴役制的残酷性已达到了迫使那些农户不得不离开封建国有土地的程度,但又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一种值得注意的趋势。唐朝编户亡逃情况远比西晋严重,[24]却未爆发西晋那样大规模的流民起义,说明唐朝亡逃农户中的许多人并没有像西晋一些逃户那样成为大群的无业流民,而是通过种种方式谋得了可以生存下去的条件。当然,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生产力并没有发展到可以促成手工业从农业和农村中比较普遍地分离出来的程度,所以亡逃出来的农民不可能大量涌入城市转化成市民阶级或城市平民,但他们中的许多人看来已经可能凭着比他们先辈较高的“自主活动”能力,挣得某种奴役较轻的生存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唐朝政府尽管多次采取大规模的“括户”措施,竭力要把他们重新“括”回到编户奴役制下,终究无力挽狂澜于既倒,只得宣告废弃均田制和租庸调法。

在这种情况下,大封建地产主把农民当作自己的私家部曲、徒附来奴役的旧制度也难以照旧维持下去了。因为如果一个大封建地产主的奴役条件过分苛刻,提高了“自主活动”能力的农户就比以前较易于离开他而另谋生路。这就是唐朝中后期开始较多地出现契约租佃制的最根本的原因。

与此同时,也应看到,促使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被奴役形式发生变化的,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和力量。诸如:

(1)土地私有化倾向的发展,是促成封建土地国有制难于照旧维持下去的重要因素。不过,土地私有化倾向的发展本身,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引起土地买卖现象增多的结果,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又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且,如果单有土地私有化倾向的发展而没有农民“自主活动”能力的提高,那就只能导致大封建地产主的私家隐户奴役制的普遍化,而不会出现契约租佃制取而代之的结果。

(2)在经济关系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大封建地产主阶层日益腐朽和衰落,是促成私家隐户奴役制退出历史舞台的一个辅助因素。其中特别突出的例子,就是魏晋时期兴起的士族门阀阶层。他们“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25],隐占着大量依附农民,在经济、政治、军事各个领域都曾占据过支配地位。到南北朝时期,这个阶层的势力达到了它的顶峰,同时也是它衰落的起点。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衰落的开端,恰恰是在长期未曾爆发全国性大规模农民起义的情况下出现的。事实上,他们的衰落,主要是他们以自己的特权腐蚀自己的结果。他们日益变成了专靠特权滋养自己的寄生虫。《颜氏家训》生动地记述了这些寄生虫的种种丑态。如他们参加考试,只能雇人答卷;临宴赋诗,只能托人代笔;出门不敢骑马,有的见到马打喷嚏和踢跳竟误以为虎而色变。他们既无能经营田庄,也无能做官打仗,完全成了恩格斯说的那种“多余的人”。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早在南北朝时候,一些较有作为、较有进取精神的庶族寒门之士已经开始在经济、政治和军事各个领域取代他们的地位了。当然,门阀士族阶层的衰落并不意味着其他身份的大封建地产主和私家隐户奴役制的衰落,但毕竟为这种奴役制度的破产准备了一个辅助性条件。

(3)封建政权为了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而采取的某些抑制和打击门阀士族和其他大封建地产主的措施,也加速了这些腐朽势力的衰落和私家隐户奴役制的破产。

(4)形形色色的大封建地产主对封建国有土地和国家编户的不断侵噬,也是促使封建土地国有制和国家编户奴役制破产的辅助性因素之一。但是,反过来看,国家编户奴役制的破产,又使得私家隐户奴役制失去了一个重要的依存条件。原来,私家隐户奴役制在某种程度上是靠着国家编户奴役制的残酷的“鞭子”把大量编户农民驱赶到大封建地产主门下而存在和发展的;现在,旧形式的国家编户奴役制已经不存在了,而两税法又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26],这就使得从前无权拥有独立户籍的私家依附农也有了独自立户的权利。这就使他们的人身依附地位有所减轻,从而为契约租佃制的发展和私家隐户奴役制的破产提供了另一个辅助条件。事实上,私家隐户奴役制几乎是伴随国家编户奴役制而同归于尽的。

(5)无数次的农民起义当然是对这两种奴役制度的破产和小农经济的新的存在形式的出现分别起到了摧枯拉朽和助产婆的“直接动力”作用。而且,正如许多同志指出的那样,秦汉到隋唐时期的农民起义的纲领口号主要是以反对暴政、奴役和争取人身权利为重点,这一特点正是农民阶级对上述两种奴役制度的强烈反抗的反映。随着这两种奴役制度的破产,下一时期的农民起义也就具有了新的纲领口号和新的特点。

这样,我们就看到,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和农民受奴役形式的变化,也是在“最后动力”的驱动之下,在阶级斗争的“直接动力”促进之下,同时也是在多种力量、意志和因素的“合力”的作用之下实现的。这个变化的结果,导致了直接生产者人身依附程度的减弱,当然也就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说到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的同志也往往主要归结为农民起义对腐朽王朝和地主阶级势力的打击。这也是值得商榷的。

生产力的运动,有它本身的发展动因和规律。人类为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克服自然界和社会的阻力过程中积累和发展着自己的生产力。在封建社会里,广大农民在成年累月的“静悄悄的劳动”过程中,不断积累劳动经验和生产技术,渐渐地有所发明创造,渐渐地开阔着自己的社会视野,从而使得自己的“自主活动”能力逐渐地提高。这是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在这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农民阶级对腐朽的政治统治和阶级势力发动暴力反抗斗争,争得一些有利于发展小农经济和“自主活动”能力的条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农民起义的确是有利于为“最后动力”开辟前进道路的重要的“直接动力”。但也正因为如此,不能把它视为“最后动力”本身,也不能视为唯一的“杠杆”或“动力”。

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的物质经济基础就是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因此,一切有利于小农经济发展的因素,都是对于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多少起一些杠杆作用的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应该承认某些封建统治者采取的有利于小农经济发展的措施,也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一定的“杠杆”式的“动力”作用。

持“农民起义唯一动力论”的同志,往往把封建政权采取的维护小农经济的措施归结为农民起义促成的让步政策。应该承认,一些比较有见识的封建统治者的确能够从农民起义推翻腐朽王朝的事实中总结教训,从而实行一些具有“让步”色彩的政策。但是,如果把封建统治者实行的所有维护小农经济的措施都归因于农民逼出的“让步”的结果,是难以服人的。很难证明孟轲的“民贵君轻”思想和“仁政”主张是农民起义压力的产物。也很难证明刘邦等人实行“与民休息”政策单纯是出于总结秦亡教训而不是同时也为了改变“民亡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的现实窘迫处境。

如前所述,剥削阶级的国家权力本来就有可能在某些时期或某些范围内同经济发展“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而且,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本来就有可能力求缓和阶级冲突,以便“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27]。因此,一个小农社会的统治者采取某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统治的物质经济基础,很难说一定要在就近一次农民起义的逼迫下才有可能。他们的某些维护小农经济的措施,应当说也或多或少起过一些杠杆式的促进作用。

总之,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是多种力量多种因素的“合力”作用的结果,而不能视为某种单一动力的结果。

还应看到,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始终是极其有限的。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上。任何新的生产力,只要它不仅仅是现有生产力的量的扩大(例如开垦新的土地),都会引起分工的进一步发展。”[28]

这样来衡量,我们就看到,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主要是表现为“现有生产力的量的扩大”,而且是长期在破坏—恢复—再破坏—再恢复的往复循环中蹒跚地运动。明清时期虽然出现过农业手工业分工规模的某种扩大,甚至出现了某些类似于西欧资本主义手工工场的新的分工形态,但从全局来看,这样一些新的因素微乎其微,犹如在封建自然经济的汪洋大海之中刚刚露出水面的星星点点的沙礁,稍有一点涟漪般的海浪就会把它们重新淹没在水面以下。而且,单从量的扩大来看,也主要限于垦殖面积的扩大、已垦土地上的精耕细作和早已发明的效率较高的工具和技术的普及。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颇大程度上有赖于此。从劳动者的生产率来看,早在战国秦汉时候,个体农民的劳动生产率就已达到“一夫百亩”程度,折合近世度量单位,大体上是一个农业劳动力耕地约三十亩,收获三十石左右。直到解放后实现合作化以前,“三十亩地一头牛”仍是许多个体农户理想的小康境界。个体农户生产率的停滞状况是何等的惊人!

正因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生产力始终未曾发展到能以促成农业手工业大规模分工的程度,也就没有形成西欧封建社会中后期那样的经济运动,也就没有形成西欧那样的市民阶级,因而在阶级斗争舞台上也就没有出现能够作为新生产方式代表者而战斗的直接动力。整个社会结构被封建专制主义的蛛网般的锁链束缚得像一块难于移动分毫的巨石。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富有聪明才智的中国人早就发明了指南针、火药和印刷术,却在千百年的漫长岁月里始终未能像在西欧那样对封建制度起到摧枯拉朽的奇功巨效;无数次的农民起义,其规模之大,持续时间之长,波及地区之广,远非欧洲农民起义可比,却没有一次起到过像德国农民战争那样揭开资产阶级革命第一幕的作用。这一切,充分说明“最后动力”的状况最终决定着整个社会发展的进程。